专利管理办法_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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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维嘉星火动平衡制造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八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对职工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事先报告专利办,经审查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利办),归科技部,负责管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办主任由科技部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各职能部、室指定一名技术项目负责人为兼职专利联络员,与公司专利办形成工作管理网络,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专利办处理本单位工作中涉及专利的有关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专利办的职责:
一、制定开展公司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公司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计划中;
二、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公司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公司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者的职责:
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专利合同备案和认定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广告证明和维护专利权的各种事宜;
二、积极开展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公司的技术进步服务。
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以免丧失新颖性。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公司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退休、终止聘用,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程序:
一、由发明人(设计人)填写《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向专利办提出专利申请;
二、申请表包括发明创造内容、申请专利的理由等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盖章递交专利办;
三、专利办负责进行有关文献检索方面的工作,并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四、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专利办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适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专利办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
第二十三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职工在学习和进修期间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在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未签定合同或合同未约定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利办应根据公司的需要,积极为组织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自身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的专利技术,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由专利办负责办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手续,并到省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备案、认定登记。
经认定登记的专利合同,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 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合同的谈判、签约,及公司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时,必须有专利办的工作人员或主管专利工作的公司领导参加;合同签订时,应经专利办审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发专利技术、产品,要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出发,制定战略、策略,开辟途径。其中有些重大专利技术,可向各级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或有关研究开发计划。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可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列入各项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本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技术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及职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公司专利办或公司领导,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专利办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六章
专利资产管理及专利文献的利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四十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应当提供有关专利检索报告给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专利文献数据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公司技术开发、生产、贸易和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奖励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500至1000元一次性奖金。第四十五条
公司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000—5000元一次性奖金。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专利所取得效益中提取20~3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30~5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十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办的领导及专利管理人员积极办理专利事务,取得显著成绩,使公司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公司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次性奖金、专利文献检索、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以及有关专利事务等所需的费用,在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开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利于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
上述各项费用的存入、开支、提取均由公司专利办申报,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