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_教师自动离职处理程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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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烟师院字〔2003〕10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校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二)擅自离岗9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90天的人员。

(三)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且未向学校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80天的人员。

(四)未经学校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80天的人员。

(五)虽与学校签定了借调、停薪留职、承包经营等合同,但未经批准期满未归或不辞而别,逾期超过30天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转送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校内的住房、资金、物品等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亲朋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信函或传真至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延续时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者,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人事处、监察审计室、武装保卫部、财务处、设备处、所在单位等直接办理。

(三)擅自离职的教职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数额,由监察审计室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责令其给予学校一定比例或全部的经济赔偿。自动离职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者,须按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自动离职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任何关系的转递工作。

自动离职人员的档案在确定自动离职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负责办理存转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人事处将其档案转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封存。

上述处理不能执行或当事者不服的,移交地方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归者,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人事处,即予以停发工资。同时,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工作,督促其及时回校工作,如在其擅自离岗1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错误,且要求回校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用人单位填写意见、负责人签字,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个月内按时回学校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二)对自动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送人

事处审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同意,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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