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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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

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五、关于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问题

1.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关于自然灾害造成办公用房损毁需要恢复重建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从严掌握‛原则,不纳入停建清理范围。具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并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3.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项目,根据17号文件‚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精神,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等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4.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关于是否修建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等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属于业务用房,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搭车建设办公用房。

6.关于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问题,按照17号文件‚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规定执行,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

7.关于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建设如何把握的问题,17号文件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馆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因此,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益性楼堂馆所不属于17号文件停止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

8.关于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经国家批复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中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17号文件‚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况外的特殊性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省、部级党政机关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六、关于办公用房与技术用房界限问题

1.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明确规定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四类。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2.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的内容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3.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为严格执行17号文件规定,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七、关于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问题

协会与所属党政机关改制脱钩前,部委主管的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2013年7月15日前,已经出租出借的行政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并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并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地方类似情况参照执行。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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