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合同,落户_北京购房合同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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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
如何在北京买房落户口?这是很多买房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购买学区房的朋友首先关注的问题,小编就在此把相关细节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要说能落北京户口的是70年产权的住宅。写字楼和商住两用之类50年,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能落户口的。
其次,需要你的户口本身是在北京市区内的,外省市户口是不能因为买房就能落户的,这跟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不太一样,有的城市买房就能落户口。而且不能是学生的临时户口,想想要是学生临时户口买房就能落的话,那北京的房价还得涨一涨啊。
除此之外,像单位集体户口、郊区县产业园区户口、大公司落户某个区县之后区县政府给的户口,都可以通过买房落户的。
最后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你先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如果你买的是新房,需要等到新房交房验房之后才能办理。二手房是只要拿到房本当天就可以落户。很多区县曾经执行过原来户主不迁走,现在业主不能落的政策,但是因为这样引发了太多无主的矛盾,所以一般区县的派出所都改成购房人本人拿着房本就能入户的新政策。如果房本扣在银行了,可以借出来,或者用购房合同也行。
北京市户口的有关政策
此罗列出几乎所有的进京审批的政策依据,每个人都可以对号入座,找到符合自己条件的审批通道。
申请人办理本人进京:
1、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
2、北京市科技类产业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北京市引进留学人才和港澳台高级人才
4、北京市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进京
5、首都金融企业引进人才进京
6、办理小城镇户口进京
7、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进京
8、中央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
9、中央单位京外机构干部回京安置
10、军队置业干部接收安置进京
11、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进京
在京申请人办理外地亲属进京:
1、北京市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2、北京市单位人员办理工人配偶、子女进京
3、工人单调 进京,工人对调 进京,招收家居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4、中央在京单位干部办理配偶进京
5、驻京部队随军家属进京
6、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在京
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中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北京市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前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注:夫妻双方应同去同留。
二、办理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非公经济组织通过朝阳人才服务中心将所需材料报区人事局审核;
2、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
三、申报材料
(一)主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关于引进×××的申请》及其电子版,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引进人才基本情况、引进理由、突出业绩和作用;
3、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来京投资企业)等相关认定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8、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9、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10、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11、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京工作期间申报单位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③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④借住亲友房子的,提供亲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1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主迁和随迁人员户口登记住址必须在同一地点);
15、《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6、近期体检表;
17、完整齐全的个人档案;
18、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随迁人员申报材料及顺序
1、《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再婚者需出具离婚证书或丧偶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必要时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
6、原籍存档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
7、北京单位接收函或聘用(劳动)合同。由集体、民营和私营企业接收的,接收函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及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正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8、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10、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1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
12、《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13、近期体检表;
14、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标准样式见附件)
15、完整齐全的人事档案;
1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
1、配偶是工人或无业身份不随迁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具工人身份或无业证明、招工手续和近三年的工资调资表,并提供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
2、申报单位需同时报送原件和复印件(a4)。所有复印件由申报单位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注明“原件已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报送单位印章。篇3:北京户籍政策 北京户籍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