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定_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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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由总经理建立管理体系,信息与情报部协助管理。第三条

信息与情报部职责是:

1、制订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组织本公司职工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培训。

3、办理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论文发表等手续,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协助文献检索服务。

5、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商标: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3、著作权(版权):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论文、专著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公司。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宣传(包括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凡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办法和本《办法》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

第八条

本公司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办法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公司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当先报信息与情报部检索、备案,并由信息与情报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第十条

各部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信息与情报部联系,由信息与情报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二、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十二条

本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公司,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三、宣传培训、专利统计及其它

第十四条

信息与情报部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专利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保存。专利证书可以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十七条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十八条

著作权的申请及论文的发表应当先报信息与情报部备案,并由信息与 2 情报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由信息与情报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职务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所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

第二十条

本公司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应将其从事、参与职务作品创作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创作中的相关信息,也不得以自己名义发表文章。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一次性奖励金额为:发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不少于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5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每年的4月底前,信息与情报部根据上年统计数据和财务部对奖励的计算结果,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在职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奖金的发放。

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公司选用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二十四条

员工发表论文非SCI国内期刊:200元/篇;SCI期刊IF<1.0:1000元/篇,IF≥1.0:IF×1000元/篇;论文、专著奖励仅限第一或通讯作者。

第三节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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