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_住院医师规范化考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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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以下简称培训考核)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有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9号)、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目的是评估培训对象是否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和组织管理,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基地负责过程考核及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考核基地负责结业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 1 本省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省的考核工作。根据需要,省卫生计生委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考核实施方案,推荐和建设考核基地,推荐和培训考官人选,组织实施辖区内培训基地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遴选认定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 过程考核

第七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八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在培训对象完成 2 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辖区培训基地的年度考核进行督导管理。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年度考核抽查,各基地医院抽查考核比例不低于基地学员总数的10%。被抽查考核学员不合格比例人员超30%的培训基地给予第一次黄牌警告;第二次取消招生资格,两年后重新申请,经评估合格后才能恢复招生。

第四章 结业考核

第十条 结业考核在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要提前2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结业考核分为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考核两部分,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申请人应按要求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等方式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培训基地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向合格者发放结业考核准考证。

第十四条 承担结业考核任务的考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认定。

第五章 结果评定与使用

第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本省结业考核结果,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基地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第十六条 通过结业考核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入医师的必备条件;到2020年,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七条 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参加相应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先条件,并作为临床医学专业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对于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 4 一项者,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3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在培训考核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或考核基地资格。对有关当事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在过程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予以批评、训诫,并责成其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延长培训时间或取消培训资格。省卫生计生委对在结业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对象,取消其考核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次年参加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可顺延一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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