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保验收程序_环保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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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基本程序
国家环保部项目:
1、试生产程序
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具备试生产条件后(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都建设完毕并可以投入使用,所有设施必须符合环评要求)。
建设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提交试生产申请,提交时需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2份和《环境监理阶段报告》2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受理后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批文》。
2、验收程序
在建设单位取得《试生产批文》后,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3个月,试生产期间项目达产75%以上,建设单位需与国家环保部取得沟通,环保部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竣工环保监测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据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以上3个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国家环保部,提交上述3个报告,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国家环保部在接受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后,将于北京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参加单位主要为国家环保部领导及专家、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
技术评审会后专家和领导将对相应报告提出修改要求,在修改完成后将正式受理验收,并在一个月内组织现场验收会议。
现场验收会议参加的人员主要为国家环保部领导、华北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督管理处领导、西部督查中心、市环保局领导、旗环保局领导、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评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
现场验收会中专家和领导将主要听取建设单位、调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汇报情况,同时问询设计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本项目实际建设与相应的设计和环评审批的符合性,最终专家领导将对本项目的现场、和调查报告、监理报告以及建设单位的环保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会后各相关单位将根据专家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相应报告。
修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将最终的《环保执行情况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提交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部若无异议将对本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若无举报或反对后将正式出具《环保验收批文》。
自治区环保厅、市环保局项目:
现阶段自治区环保厅审批项目,全部由市环保局进行试生产审批,建设单位在满足试生产条件后,向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提交试生产申请及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各一份;
检查支队在受理后,安排现场勘察,出具试生产批复; 在建设单位取得《试生产批文》后,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试生产3个月,试生产期间项目达产75%以上,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据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自治区项目准备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2份《环境监理报告》以及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监督管理处;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公示;
市局项目或自治区下放项目,首先为验收单位验收报告提交市环保局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监督管理科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后环保局监督管理科安排时间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以及建设单位环保落实执行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准备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建设单位环保执行情况报告、2份环境监理报告、2份验收报告和4份验收申请,准备齐全后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受理后将上诉资料报送至监督管理科;监督管理科进行验收批复公示,公示7天后若无反对已经,出具纸质验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