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力资源引进与待遇管理规定_医院引进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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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力资源引进与待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人力资源类别
(一)劳动合同制职工:指医院因工作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作为医院人力资源补充形式招聘的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的工作人员。
(二)编内聘用制职工:指医院因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进人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编制内公开招聘,以及政策性安置和派遣,尚未办理进编进人手续的工作人员。含公开招聘、直接选聘的大学毕业生、公开招聘调入工作人员、引进人才、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尚未进编人员及干部交流人员。
(三)正式在岗在编职工: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进人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在编制内招聘,已经办理进编进人手续的工作人员。
二、医院人力资源引进程序与要求
(一)劳动合同制职工
1.由缺员科室提出书面补员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再报送院人事部门,院人事部门审核后呈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再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聘用条件与人数,再由院人事部门组织公开招聘或推荐人选,然后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组织用人科室择优聘用,院人事部门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招聘劳动合同制职工须有一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按
照合同期限长短确定为1—6个月,试用期不合格者随时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3.招聘技术性劳动合同制职工须查验有关证件并对其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进行考试与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用工科室必须向院人事部门书面提交试用合格证明。
5.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医院正式职工一样,必须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积极工作。如违纪违章,则按《医院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制度处罚,情节严重的中止合同予以辞退。
6.各用工科室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考勤考核和管理,及时将考勤考核情况报院人事部门,院人事部门核准后通知财务科造发工资。
7.劳动合同制职工享受医院提供的生活用品及所从事工种的劳保用品,因故提前解除合同而领用的劳保用品未到规定期限者,必须交回医院,否则按使用年限计算减去折旧费后,余额从工资中扣回。
(二)编内聘用制职工 1.选聘大学毕业生
(1)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大学毕业生进人计划,报市卫计委,市编办批准,制订大学毕业生招聘简章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聘的大学毕业生必须是国家计划统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毕业生。
(2)院人事科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考试、考核和面试,确定初选人员,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组织理论考试、操作考核、面试和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录取人选。
(3)院人事部门代表医院与选聘的大学生签订就业合同和聘用合同,学生毕业来院工作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合同签证。试用期为1年,人事劳动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代理费由其个人承担。
(4)医院与选聘的大学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的初签合同期为3年。
(5)医师必须在参加工作3年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必须在参加工作1年内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其他专业人员在工作2年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否则不予续聘。
(6)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或违反合同条款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即终止其聘用合同与人事代理关系。
2.人才引进
(1)医院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含有专业、职称、年龄、学历、资历要求及人数的人才引进计划,经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公示后报市卫计委、市编办批准、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人才引进必须着眼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严格按人才引进计划进行,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职能科室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调查和考察,并提交书面考察论证报告,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3.调入人员
(1)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将招聘调入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2)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需工作人员的计划和方案,实行公开报名、公开招聘。
(3)人事与有关职能部门对通过考试、考核拟招聘调人员
进行考察调查,并提交书面考察村料,报院党委会审批,再报主管部门批准。最后办理调入手续。
4.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转业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来院后即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实行政策性保护,保护期为3年,由医院安排工作,保护期满即参加医院竞聘上岗,不再由医院安排工作。
(2)院人事部门向市卫计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人事劳动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3)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或违反合同条款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即终止其合同和人事代理关系。
5.干部交流
凭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和人事调动介绍信予以接收安排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与福利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职工
1.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职工
(1)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职工与医院职工一样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标准、增资条件及调资时间与正式职工完全一样,工作年限以本院工作年限为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同岗位在编职工的80%发给。
(2)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职工岗位津贴,医疗安全风险津贴,晚夜班值班补助和护理安全风险津贴按在职正式职工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3个月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满3个月未满1年享受相同岗位正
式职工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满一年后考核享受相同岗位正式职工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期间享受正式职工考核同等福利待遇。
(5)劳动合同制职工享受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保险。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本规定,不按上述用工方式管理,不享受上述待遇,按协议工资与待遇执行。
(二)编内聘用制职工
1.公开招聘大学毕业生
(1)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政策与标准执行(2)新参加工作未转正人员前3个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4个月起享受同岗位原在职正式职工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后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享受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享受8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原在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4)新参加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2.调入人员、干部交流、转业退伍军人
(1)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政策与标准执行。(2)新调入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前3个月享受同岗位原在职正式职工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后享受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干部交流按同岗位原在职正式职工享受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原在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引进人才
(1)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资政策与标准执行。(2)自引进到医院工作的第一天起享受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引进人才为副高职称的每月发给职称津贴500元,正高职称的每月发给职称津贴1000元,引进临床医学(含精神卫生)专业统招硕士每月发给津贴400元, 引进临床医学(含精神卫生)专业统招博士每月发给津贴800元。
(4)引进临床医学(含精神卫生)专业统招硕士研究生,医院提供80平方米住房一套, 待其完成不低于10年的服务期后,产权全部转移给其个人;引进临床医学(含精神卫生)专业统招博士研究生,医院提供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待其完成不低于10年的服务期后,产权全部转移给其个人。
(5)医院帮助引进的人才解决配偶工作调动和子女上学等问题。
(6)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与原在职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四、医院各类人员的引进及待遇与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相符的参照国家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