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办法_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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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离 职 管 理 办 法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自动离职:凡一个月内员工无故旷工连续或累计三天以上者(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任何工资。
3、解雇(辞退):工作期间,员工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无法胜作本职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雇。
4、开除:若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凡辞职者,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过试用期员工(正常辞职提前一个月,急辞工提前三天)填写离职申请单交所属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应在3—5个工作日内进行了解并作出处理,将结果报人事行政部。
6、职员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7、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金额从薪资中扣还,如造成公司利益重大损失将报公安部门追究责任。
8、公司根据当前实际生产状况,在知会当事人的情况下,有权作出延期离职或提前离职的决定
9、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需持有批准的《员工辞职申请单》到各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2)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钥匙及相关公司财物,移交指定的接替人或部
门主管,并应将已办而未了结的工作事项交代清楚。
(3)事务移交:原领办公文具(消耗性的免)、宿舍钥匙交还人事部。
(4)移交期限在离职当日内办妥。
(5)离职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人接收,如未定接受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
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6)员工移交事项,应由接收人或部门主管详加审查,不符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欠缺的,应由接收人或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7)薪金结算:
A、员工正常辞职,经公司批准,可发给其正常工资。
B、员工急辞职,按其一个月工资底薪的一半扣除作补偿金
C、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对公司财物交代不清自离者,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D、违纪开除者,按公司规章制度处分或赔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到人事部核对工时,再把行李收拾好放置保安室接受检查完,开具放行条,方可领取薪金离厂,如返回宿舍或车间,放行条将作废,须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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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