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工离职管理规定_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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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工作不受影响;
二、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内容:
1、本公司职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
2、离职区分:
2、1辞职: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的;
2、2解雇: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或公司因需要裁员的;
2、3开除: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4自离:无故旷工达三日或一个月无故旷工达三次的;
3、辞职条件:
3、1进厂满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必须有确切的不能继续为公司服务的事实证明;
3、2辞职必须提前申请;员工提前半个月,班组长提前一个月,主管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提前一个半月,付理以上人员(含付理)必须提前两个月;
4、辞职者,若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单位直属主管加以开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半年,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5、离职手续:
5、1所有离职人员必须从厂务部领取并填写《辞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厂务主管签字后,由离职人于工作日上午9时交总经理核准,申请辞职人员离职日期必须以总经理签核日期为有效计算离职起始日期;
5、2获批离职人员应持以批准的《辞职申请书》到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交厂务部审核,由厂务部处理相关离职事谊;
6、移交手续:
6、1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以及所领工具、文具均应制作《移交清单》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了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应交资料保管单位接收);
6、2移交时间以五天为限;
6、3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暂时没有职务接替人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6、4离职人员之《移交清单》应由其直属主管详加审查,并签名确认,不符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等短交遗漏事项的,由该单位主管负责;
6、5离职人员在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将《移交清单》复印件交厂务部,凭厂务部证明方可领取工资;
7、工资结算7、1符合公司规定,辞工获批的,辞职到期日结付个人应得工资;
7、2急辞即走获批的,扣除半个月工资,当日结付个人应得工资;
7、3被公司解雇的,当日结付应得工资;
7、4严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予开除的,按公司规定给予处分或罚款后,当日结付剩余工资,如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7、5自动离职的,不发任何工资,对公司财款交接不清自离的,视其情节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8、离厂规定:
8、1离职人个人行李原则上只能在公司统一下班时间拿走,所有擅带他人或公司财物离厂被查获的,一概作偷盗处理;
8、2属辞职到期的,工资结领后辞职人必须在十二小时内离厂;属于公司解雇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结领工资后六小时内离厂;
8、3自离员工严禁在公司吃住;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厂务部
核准: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