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手册离职管理_员工离职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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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及工作交接制度
第六条 离职情况处理
1、员工转正后,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工作者,公司将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辞退员工,或
发给15天正常薪资代替通知。
2、因员工本人过错而需辞退者,所属部门应出具有关书面材料逐级审批,普通员工经行政部
批准生效,行政人员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3、因员工本人过错而被辞退者,公司在其后的任何时候不得再行录用。
4、试用期内总出勤天数不满7个工作日的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不计发薪资。
5、已批准辞工者,待办离职结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否则按除
名处理乃至追究民事责任。
6、提出辞工者,公司可随时通知其结算薪金离厂。
第七条 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规范
1、工作交接须由公司指定接收人;
2、接收人需提交接收报告,经公司有关领导认定达到了工作接续的要求,离职人员方可办理
离职结算手续。
3、工作接收人按以下八项内容接收岗位工作:
(1)公司下发的制度、程序文件、相关资料及名细目录;
(2)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3)当月详细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展;
(4)正在进行中的重要工作事项及过程描述;
(5)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遗留问题;
(6)详细的客户及其它档案资料;
(7)对新工作接收人的工作建议;
(8)本职工作总结。
第八条 离职结算手续: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离职交接表)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5、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6、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九条 离职薪金结算的规定。
1、被批准辞工、辞退、开除者、结算当前出勤薪金,并按公司规定承担相关奖罚。
2、试用期员工离职,根据劳资双方预先约定的试用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包括节假日)
结算;
3、正式员工辞职,自提交《辞职报告》起满三十天者,当月工资按正常评定标准核发;经公
司主管领导批准提前离职的,根据其未结算日数按正常标准核发。
4、管理人员离职,,人事部需在2天内办完结算手续,财务部2天内将结算单工资核发给离厂
员工。经请示总经理,行政人事部办完结算手续后,可于正式离职后15天结算薪金。
5、对不辞而别或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任何薪
金,并且公司将保留追究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索赔的权力。
6、离职手续清楚并经相应责任部门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后,方可报财务部核发工资。
第十条 离职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公司依《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记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2、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向员工发放补偿金;
(1)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劳动部门确认,可以裁减的人员;
(3)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二、公司员工离职程序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 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
2、职务调动
3、退休
4、解雇
5、其他原因离职
第三条 自请离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公司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望再返回公司效力。
第四条 离职手续.1、员工离职,由部门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主管副总裁办理签批,再递人力资源部审核;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移交清册三份,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册,办好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公司,一份离职人员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一并交人力资源部核定。
第五条 移交手续.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1)离职人员应填写具体移交表,由点收人员点收签名以清手续;
(2)移交点收人员:离职者为外勤人员时,点收人员为其所属主管,离职者为内勤人员时,点收人员为该部总经理所指定人员;
(3)离职人员以书面材料经获准离职后,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会计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应填具移交表一式三份(必要时离职人员附明细表三份),经点收人员点收签名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核实,并结清帐目后,由离职人员留存一份,一份上交财务部留存作帐,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呈请总裁发出离职证明后归档;
(4)点收程序;
①所属部门②财务部③人力资源部
(5)公司员工离职时,应将未办理完事项根据手存记录编列明细表一式三份,经该外勤人员及其主管逐页签字后,转交人力资源部核对。核查后应尽速将结果通知主管,若经核对无讹,一份人力资源部自存,余二份由主管部门及离职人员留存;
(6)新任公司员工,从部门主管接收移交后,应于旧任员工离职后三个月内清理完毕各项工作,逾期发现之问题,概由新任员工负责,以示责任之归属;
(7)原公司员工离职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新任公司员工,提醒期限,清理遗留问题;
(8)涉及财务问题,核查移交后,并经第三者证明,经与帐目核对无误后,列表通知部门总经理,副本抄送财务部总经理;
(9)核查时应将离职人员,应缴还金额或不符帐目通知离职人员,该员工于接到通知后一周内须到公司清结帐款。若逾期不到或虽到而未能清结时,公司依法向离职人员追缴或追诉;
(10)本公司员工离职时,各部须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以书面通知财务部冻结支付任何款项,其帐目经财务部核对清结,并由该部总经理核准支付;
(11)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为宜。
第六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接替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条 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时,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
第八条 离职手续办妥后,填发离职证明。
第九条 本制度2006年1月8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修正权归综合管理部。
十一、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员工辞退管理
第一条 目的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定义
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或聘用协议,由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辞退员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对公司有严重的欺诈行为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员工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不合格或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泄露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2、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13、连续旷工达五日或全年累计达十日者;
14、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公司印信、文件者;
15、因破坏、窃取公司设施、文件等行为,致使公司受损者;
16、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7、为个人利益伪造凭证,冒领各项费用者;
18、年终考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9、因公司业务紧缩,需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20、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1、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以下流程操作:
1、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事实求是的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裁;
3、副总裁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情况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需辞退的,副总裁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部门总经理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核查,再报送副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者,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其情况对具体工作岗位作适当调整;
7、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8、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1)部门总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人力资源部门主管收到"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副总裁;
(3)人力资源副总裁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整确认;
(4)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申诉
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2)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员工辞职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二条 公司员工无论因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做适当处理。
第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正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2006年1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