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_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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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兴人防征字[ ]第 号

你单位修建的位于 的 工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内国动发[2003]第2号第(三)项、内计费字[2002]1105号第六条、内人防发[2006]3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发[2008]4号第(九)项、内政发[2008]127号第(九)项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平方米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我办已于 年 月 日 和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兴人防告字()第 号告知书和兴人防通字()第 号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 标准收取,共计 元。

上述款项缴至兴安盟行政审批中心大厅人防窗口(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你单位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或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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