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_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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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令
第74号
〈〈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5年5月2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次常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市长:孙平
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日内报送备案,相30关材料提交备案审查机关。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二份。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主体有无法定职权依据;
(二)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
(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强制措施、处罚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违法或者不当;
(四)制定程序、公布方式是否规范。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报送机关补充报送有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作出解释;
(二)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争议的问题,应当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组织论证和复核。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送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后,应当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拒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备案审查机关的决定或者不按本办法报送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由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13日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攀枝花市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攀府发〔199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