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粤人发182号)_粤人版英语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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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82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80元,县处级65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50元;教授级78元,副教授级63元,讲师级及以下职务50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厅局级70元,县处级60元,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0元;教授级68元,副教授级58元,讲师级及以下人员40元。

四、退职人员增加30元。

五、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列入调整退休费的范围,按现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各地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认真落实调整离退休费政策,坚决保证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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