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农场工作人员假期管理办法_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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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农场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初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参照《劳动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宝山农场实际,对全场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场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同时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年休假

企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双生、二胎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7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按比例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1-2天按本人工资100%计发,请事假3-5天按本人工资80%计发,请事假6-15天按本人工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本人工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从16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七)其他

由于企业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由企业选择时间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工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2-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科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场级领导干部请假,由场党委书记审批,组织部、人社科备查;科级(含副科级)主要领导请假1-2天的,由分管场级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场党委书记审批,组织部、人社科备查。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2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社科备案。

(二)产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年休假,由场党委书记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社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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