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中作业_合同法作业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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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中作业
案例分析题之案例一
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型重磅真丝面料2000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乙丝织厂收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源,准备了2000米面料,并派车运往甲公司,并回电告知甲公司衣料价格及送货之事。在该批面料送达之前,甲公司得知另一家丝织厂的真丝面料质量好,价格合理,在市场上旺销,遂与该厂签定了购买真丝面料的合同,并电告乙丝织厂。乙丝织厂将货运到后,甲公司拒绝收货。乙丝织厂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问:1甲公司向几家丝织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2、甲公司与乙丝织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合同法期中作业
案例分析题二:
甲公司于2001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分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1)甲的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函电的内容为包括价格这一合同主要条款,其发函的目的旨在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合同尚未成立,由于甲公司发给乙丝织厂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乙丝织厂的回电包含了合同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其性质属于要约,但是对此要约甲公司未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3)法院应判决乙丝织厂败诉,自己承担因发运或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乙丝织厂在对方尚未承诺前就发货,责任在自身。甲公司并为与之订立合同,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甲公司在订约过程中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芬,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某村,系死者之妻
原告:许力,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系死者之子
原告:许坤,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系死者之父
被告:许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郑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张金,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郑朝,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诉讼请求:
1、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一、二、三原告死亡赔偿金共263000元,丧葬费10000元;
2、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二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0元;
3、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三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2年12月19日早上,许强叫许龙去本市转塘镇某村郑伟家拆所建房屋模板,该房由张金黄和郑朝共同承包建造。当许龙在拆模板时突然脚手架手毛竹断掉,由由造成许龙从三层楼高的脚手架上跌下来当场死亡。现各方未能就死者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