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_南昌公安局户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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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迁入类户口办理
一.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须交符合规定的照; 5.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 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落户办理
1. 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 迁入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涵、符合要求的身份证相片; 3. 凭以上材料交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三.调动工作的落户办理 1. 劳动或人事部门的调令;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 6. 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报迁入地派出所,经审核后开具准迁证; 8. 凭准迁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9. 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在调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四.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或居委会和街道的证明; 2. 落户人申请报告,村委会证明和乡(镇)证明(农业户口)或当地居委会证明,街道(乡或镇)证明(非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落户人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落户人的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非农业)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到欲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五.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落户:
指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其他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人员。
1. 申请人(子女)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2. 要求落户人(父母)的申请报告,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或乡、村两级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3. 落户人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发给的离(退)休证、退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子女单位有住房的证明。如何办理立户、分户
一.如何办理立户
(一)购房立户: 1. 房屋产权证明; 2.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单位住房立户: 1. 单位房屋产权部门证明; 2. 单位房屋分配平面图; 3.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如何办理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3.分户程序:
(1)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迁出类户口办理
一.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 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市内户口迁出办理: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 被投靠人方的同意接收让明; 3.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
申报类户口落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申报材料:
(一)随母落户:
1.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后需到发证部门登记并盖章);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4. 母亲的户口簿。
(二)随父落户: 1. 申请落户的报告;
2.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并到随父所在的街道计生办登记盖章; 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5.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可自愿随父随母: 1.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无业者需居委会、街道证明); 2. 街道计生罚款单; 3. 街道计生办计生证明; 4.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6.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户籍外勤民警的调查报告及所长签字。
(四)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 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证明; 2. 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证的证明;
3. 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旅行证》; 4. 落户地亲属户口簿。二.回国人员办理入户: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三.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或省、市转业干部安置办的安置证明;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办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证明上须证明本人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项,以备存档; 3.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四.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本市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南昌市其它各类户口的办理规定
一.购房落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或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含安居工程、优惠房、房改房、二手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1. 房主申请报告,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 落户人员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非农业户口)或乡(镇),村两级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房屋产权证原件,商品房购售或买卖合同原件,房屋交易协议书和过户手续;
7. 房产档案馆所存的购房发票及购房或房屋交易全套手续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建筑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本市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不满五十周岁,申请人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一年期以上录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满一年的证明,以及派出所签发的连续五年的《暂住证》。二.引进人才的落户办理
(一)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各类管理人才,在本市服务满一年的,凭如下材料: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单位盖章,人事或劳动部门签证);
3. 原始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
4. 市人事、劳动部门或其下属人才、技工交流服务中心证明; 5.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人才、能工巧匠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期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单位及相关的认定资格证明;
3.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4.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5.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与未成年人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五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或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7. 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
四.中央和省驻市单位系统内部调动工作,调动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令;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单位接收证明;
5. 落户人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配偶和子女还需提供: 1. 居委会证明,街道证明;
2. 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3.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4.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何办理注销户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 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 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