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_农村小额贷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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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开始试点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内部结构、解决我国支农资金不足等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试点中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资金来源不畅、监管体制不顺、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机制缺乏等问题。为此,建议明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其“只贷不存”的模式,完善监管体制,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建设,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减轻税收负担,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关键词:农村贷款公司;普惠金融;三农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9)12-0094-04
为解决农户和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引导民间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
一、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指自2005年开始试点的、专门针对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商业性贷款组织。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试点、扩大试点、推广”三个阶段。从全国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各省的高度重视,而且得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指导意见》发布后,各省区迅速出台试点办法和扶持政策,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很高。由于贷款利率较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而且有转化为村镇银行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对民营资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那些从制造业、房地产、股市撤离出来的闲置民间资本来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所以,《指导意见》发布后,民间资金较丰富的江苏、浙江等省份迅速行动。如,2008年7月20日、22日,江苏省首批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继开业。目前,江苏省已有15个县(市、区)首批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
(二)运行良好
一是贷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始,即在贷款的运作模式方面狠下功夫,开始显现比较优势。如,贷款对象锁定“大银行不屑做、不愿意做”的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放贷手续简便快捷,担保方式灵活多样,甚至无需抵押担保;还贷期限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气息。二是贷款质量较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主体是私人资本,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风险控制,并在防范金融风险上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因此,目前贷款质量较高,很少出现不良贷款。
(三)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满足了广大农户不同的贷款需求,对缓解县域和农村资金困难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弥补了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形成的金融服务空白。另外,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相对正规支农渠道而言,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的优势;相对民间借贷而言,具有规范化、低利率的优势,成为农村借贷户的首选。因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与营运有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金融业的适度竞争。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三农”提供了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促进了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非金融机构”的定性是小额贷款公司困境产生的根源
《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与此相对应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依据不是有关的金融法规,而是《公司法》。而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进行规定;我国的《贷款通则》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这种定性及其矛盾反映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并直接导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境。
(二)“只贷不存”使资金来源不具有可持续性
“只贷不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吸取“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集资的历史教训,但制度设计思路显然没有尊重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国际上,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范围一般是“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等;“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先天不足。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很快面临无钱可贷的困境。虽然相关规定指出了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三条途径,但毫无疑问,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现实的筹资难题。一般贫困地区的投资人本身并不富裕,不可能不断筹集到大量资金;捐赠资金是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但也限制了这些组织向商业化方向的发展。
(三)同业协作困难
由于不被承认为金融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开展同业协作时处处受阻。如,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信贷征信系统的服务,无法接入信用信息数据库来掌握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信用等级等详细资料,增加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无法获得抵押登记部门给予金融机构的差别待遇,增加了经营成本。在申请融资时,很难得到商业银行的核准,限制了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造成各试点单位无法实现规范化管理
从各省试点文件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明确限制在县域之内,这就使各地的试点各自为战,不利于吸收、累积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有其自
身的规定性和历史的传承性。但从当前各地试点情况看,几乎每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及其员工都是初次涉及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因此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管理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自己从头摸索,不利于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市场定位偏离自身建立的初衷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小企业、农户等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但有三个方面的偏向扭转了这一定位。一是资本的外来性。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规定上: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这实际上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所以,许多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都是外来的。这些外来资本之所以敢于投资,完全是冲着《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一条。外来资本的弱点在于他们无心扎根于当地。二是管理人员的外来性。这是资本外来性决定的。外来管理人员的弱点是不熟悉当地民情,无法利用“软信息”来及时发现市场机会与信贷风险。三是缺乏服务的专业技术与经验。由于没有掌握诸如“无担保、无抵押”、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评级贷款等国际上成熟的小额信贷专业技术,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为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对象选择上,无法完全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服务的模式进行运作。
(六)收入来源单一,税赋相对较重
一方面,虽然相关规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中间业务、资产租赁、信用担保等业务,但受资金及人才限制,当前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品种普遍单一,资金运用受限,收入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而且,由于我国农村项目的利润率一般都较低,因此小额贷款的利率不能定得太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却比较高。据世界银行估算,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息率为15%~20%。降低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将无利可图;提高贷款利率,又难以找到优质的贷款投向。此外,由于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税赋明显比金融机构重。
(七)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尽管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这表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淡薄,为今后的经营埋下隐患。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三类风险:一是客户的信用风险,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农村地区贷款客户面对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经营风险相对较高;而单个农户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较弱,农业受到自然风险等因素影响较大。二是经营风险,即经营不善造成的风险。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单笔贷款额度较大,风险过于集中;实际贷款利率超过借款人的承受能力。三是非法集资的风险。由于资金来源不畅,又缺乏退出机制,变相吸引公众存款已成为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的无奈选择。
三、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应及时调整相关法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定义为“金融组织”,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依据落实到相关金融法规中。因为无论从国际上小额贷款组织的兴起与发展趋势看,还是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看,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组织。事实上,有些地方已开始做这项工作。如,浙江省政府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就扫除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一些障碍。
(二)改变“只贷不存”模式,拓宽筹资渠道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根本办法是改变“只贷不存”模式。“只贷不存”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应成为我国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短期内,应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一是扩大融资比例。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融资比例放宽到资本金的100%。二是增加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对依法合规经营、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资金不足时,允许其提前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三是简化向商业银行融资的手续,择优向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授信。
(三)明确主管机构,完善监管体制
在当前维持对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认定的前提下,应从有利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强监督机构的专业能力与力量配备。同时,要加强监督机构与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等各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与合理分工,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此外,还应注意防止行政权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当干预。从长期来看,一旦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应立刻结束这种多重管理的监管体制。
(四)营造同业协作的良好环境
一方面,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加深对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公司重要意义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积极营造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准金融机构”的待遇,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机构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将世界先进的小额贷款组织管理理念及我国先期试点经验传授给新开办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填制、有关资产的分类和拨备、小额贷款的指标考核、小额信贷组织的经营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制定统一的规范,以利于风险控制。
(六)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
一是培养本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要从有利于本土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在注册资金、资本构成、营业场所等规定上,适当降低标准,从而降低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二是要培养农村金融本土人才。应改变传统的人才评价观念,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工作的特点,相信只有熟悉农村的人员才能成为优秀的农村金融人才。三是加大业务创新步伐,扩展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权益质押等贷款方式的应用条件与实施办法;针对客户需要适当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以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
一是制定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给新生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扶持。二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资。三是通过财政奖补资金核销小额贷款坏账损失和补贴承贷人所承担的高额利息,促进小额信贷的商业性和扶贫性工作的协调发展。
(八)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保障。保险机构应在农村地区逐步开拓新的保险领域,设计小额信贷保险等保险产品,在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为贷款农户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事故保险。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二是强化贷款规模控制的内控机制建设,包括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建设,谨慎放贷。三是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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