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方税务局_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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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
解 答 实 用 手 册
(2016年7月)
前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牵头编辑,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票证管理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的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2016年7月
目录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1 1.营改增....................................................................................1 1.1税收优惠..........................................................................1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1
2.企业所得税............................................................................2 2.1税前扣除..........................................................................2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 3.个人所得税............................................................................2 3.1征税范围..........................................................................2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
3.2应纳税额计算..................................................................3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3
4.财产与行为税........................................................................4 4.1印花税..............................................................................4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4
4.2房产税..............................................................................4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4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5
I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6 4.2.4“孵化器”的条件.........................................................................6
4.3城市维护建设税..............................................................7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
5.其他地方规费........................................................................8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8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8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10 1.征收管理..............................................................................10 1.1税务证明........................................................................10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10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10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11
II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营改增 1.1税收优惠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以判断是否不超过3万元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2.1税前扣除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工作要求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3.1征税范围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3.2应纳税额计算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4.财产与行为税 4.1印花税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2房产税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对于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专业供热、兼营供热以及自供热企业如何计算其向居民供热部分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而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
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将自用房产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4“孵化器”的条件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孵化器”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地方规费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缴欠缴数额
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1.征收管理 1.1税务证明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企业或者个人向何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应如何确定申请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