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_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备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的;
(五)包庇共同违纪人的;
(六)串供或者阻止、威胁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八)有其他故意干扰、妨碍、查处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学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态度积极;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学院教学纪律、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6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19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至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3至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或以上学时,给予退学处理。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代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课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或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替上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干部职务。
(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进入考场实施作弊的、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传递试题答案供他人抄袭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参与打架、提供器械、出据伪证或肇事、策划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或在打架现场站脚助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策划打架者或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案件调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外,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失金额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予以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赌博视而不见、不劝告不报告或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工具、场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寝室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按时归寝,一月内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晚归滋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替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仍继续饲养者,没收宠物并妥当处置,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学生公寓违禁品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床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按规定刷卡进入学生公寓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再次发生无故夜不归寝者,或逃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妨碍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学生公寓、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爆响物及燃烧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写、张贴大字报的;
(三)侮辱、谩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的;
(四)拒绝、妨碍学院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
(六)在实习期间,违反学院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七)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八)冒充家长请假、提供虚假诊断等故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违背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纪过以上处分;
(三)产生校园欺凌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操作,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学院机密信息的活动,以及制作、传播危害社会治安及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传销、邪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或参与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涉外活动纪律,其行为对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取消其奖助学金评选、评优、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四章 处分期限、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实:
(一)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
(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分院或学生工作处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工作;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的,可延后七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须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签收单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分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处分决定书签收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要求听证的,须在得知拟被处分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的要求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拟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师生民主评议,对拟解除处分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专题会议研究,作出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学生。
第三十七条 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分院受理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分院报学生工作处受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能超过处分期的一半,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与正常解除处分程序相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解除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省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