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离线知识产权法作业21_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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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二

一、单选题

1、甲经乙许可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甲从乙处所获得的(D)A、邻接权

B、编辑权

C、翻译权

D、改编权

2、李某的一项发明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李某仍在制造、销售的该种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和原专利号。李某的行为是(D)A、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B、假冒专利

C、冒充专利

D、对专利的合法使用

3、某服装公司2002年以“宏大”作为公司名称在本市注册登记,次年又以“宏大”作为西服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根据有关规定(B)A、宏大厂商名称权与 宏大商标权可在 全国有排他效力。

B、宏大厂商名称权在该市有排他效力,宏大商标权在全国有排他效力 C、宏大厂商名称权在该市有排他效力,宏大商标权在该市有排他效力 D、宏大厂商名称权与 宏大商标权仅在该市有排他效力

4、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未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属于(C)

A、乙

B、乙的主管机关

C、甲

D、甲与乙

5.乙的注册商标与甲的在先注册商标相似,且使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在乙的该注册商标被撤消前,若乙许可第三人丙在同一种商品使用该注册商标,则(D)A、乙 侵犯了甲的商标权,但丙未侵权 B、乙未侵犯甲的商标权,但丙侵了权

C、乙和丙都未侵犯甲的商标权

D、乙和丙都侵犯了甲的商标权

6、新疆哈密地区果农生产的哈密瓜系的地方名特产品。果农张某欲以“哈密”牌作为甜瓜的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根据有关规定(D)A、张某可以取得“哈密”商标权B、张某与其他果农可以共同取得“哈密”牌商标权 C、张某可以独家享有“哈密”地理标记权 D、张某不能取得注册商标权

7、刘教授2003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2003年6 月1 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2003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A)A、自2003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2003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C、自2003年12月5日起享有著作权

D、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5日期间享有著作权

8、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C)A、可以不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B、应当经录音制造者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C、可以不经录音制造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D、应当经录音制造者许可,且向其支付报酬

9、专利权人甲在其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未标住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某乙仿制甲上述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甲发现乙的行为后(B)A、无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因为甲在其专利产品上未做专利标记 B、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因为甲在其专利产品上未做专利标记不影响其行使权利

C、无论如何,可以请求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D、无论如何,可以请求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0、某地工商局在审查某皮革制品厂拟使用在其生产的皮制品上的商标时,发现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该商标是(C)A、“千里”牌商标

B、“七匹狼”牌商标C、“羊皮”牌商标

D、“耐斯”牌商标

11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之星〉》管理软件,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2.某地区果农普遍以地理标价“兴山“用于该出产的水果上在市场销售,该地的果农甲因接受客户定货过多,便打算将”兴山“标记及部分定单转让给另一地区果农乙。根据有关规定(B)A、“兴山“标记为国家所以,甲无权转让

B、“兴山“标记为该地区果农共同享有,甲无权转让 C、“兴山“标记虽为该地区果农共同享有,但甲仍可以转让 D、“兴山“标记为社会公有,甲可以自由转让

13、甲擅自将乙的文章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期刊上发表。甲的行为侵犯了(B)

A、该期刊的著作权

B、乙的著作权

C、该期刊的专有出版权 D、乙 和该期刊的 著作权

14、杭州娃哈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商标,这有利于其驰名商标“娃哈哈”:得到保护。此四件商标构成(C)A、防御商标

B、集体商标

C、联合商标

D、组合商标

15、摄影师甲与1952年3月10日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1994年8月3日 去世;其子乙于2003年7月15日首次将甲的作品发表。2004年2月12日,丙未经许可将甲的该作品收入其制作的《名人摄影作品集》中,并在其作品上注明甲为摄影者。此实例中,丙(B)A、侵犯 了甲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C、侵犯了甲和乙 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二、多选题

1、以下诸对象中,属于职务作品的是(CE)A、教师按照教学安排给学生出的考试试卷 B、秘书给领导写的讲话稿

C、公民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D、下级单位给单位呈交的工作报告

E、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

2、下列那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ADE)A、某大学

B、某大学计算机学院

C、某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教研室 D、某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教授 E、某大学计算机学院的学生

3、〈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等四项著作人身权,在理解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时,正确的观点是(ABD)A、署名权只能由作者享有

B、作者决定在作品上不署名的,即是作者对署名权的放弃 C、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非作者一方也无权在对方的作品上署名

D、作者死亡后,署名权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职务的署名权一定归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 4.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ACD)。

A.制造专利产品

B.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D.进口专利产品

5.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ABCD)。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A)。A.不受限制

B.作品发表后50年 C.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D.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ACD)。

A.著作权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C.商号权 D.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ABCD)。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三、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答:自动取得原则,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手续。自动取得原则,也称为创作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自动取得原则对创作者利益予以充分关注,将作品的创作完成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条件,这符合著作权制度鼓励创作的宗旨。

2、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答:(1)权利客体不同。商标权的客体为商标,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标与作品虽无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作品可能作为商标得到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反之亦是。(2)权利产生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商标权的产生以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和注册为条件,它在商标履行注册手续后产生;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感知性为条件,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3、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答:(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其他侵权。是指除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此外,下列行为也属于其他侵权行为: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的;②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论述

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答: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在确定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内涵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因此,实践中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取向,以合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中心,力求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利益的均衡与最大化。

五、案例

一、同学甲在个人的E—mail信箱中向全般同学每人的E—mail信箱发送了新年致辞,同学乙认为该新年致辞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到BBS(因特网上的电子布告版)上,甲认为乙侵害了其发表权及复制权,乙认为甲在给全般同学E—mail信箱发信时已完成发表行为,将其转载到BBS上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试分析并回答:

1、甲的主张是否成立?理由。

2、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答:

1、甲的主张成立。理由:有范围的发送,不能算做发表,故甲没有发表其新年致辞。而乙将甲的新年致辞发表到BBS上,等于向不特 7 定人来传播,属于发表了甲的新年致辞,因此,乙行为已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2、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乙同学的行为不妥当,在BBS上传播甲的新年致辞,等于发表了甲的作品,已不属于个人欣赏目的范畴。故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南海出版公司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 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公司许可,而周海婴曾向编辑部所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病人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理由。本案如何判决?

答:被告的行为构成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因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作品署名为周海婴,可以认定周海婴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中,严格排除了南海出版公司 8 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某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某报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某报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某报社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某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追认,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作如下判决:

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某报在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某报赔偿周海婴经济损失人民币***(若干)元;3案件受理费***(若干)元由被告光明日报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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