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_中国海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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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国海发 [2002]3号
中国海监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落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实行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相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更好地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实施。
二、国家海洋局决定由中国海监总队集中实施国家海洋局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中国海监北海、东海、南海总队在本辖区内集中实施国家海洋局及其分局的法定海洋行政处罚权。
三、国家海洋局建立重大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制度。对于需要国家海洋局处理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由中国海监总队牵头组织,案件承办部门、相关业务司、政策法规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经过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个各分局,可参照本意见,就所属海监机构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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