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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8‟41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是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自1992年起开展“福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与评估工作至今,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幼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全省已有省优质幼儿园75所,各设区市也在此基础上创建了一大批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及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发挥,为我省幼教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提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示范性幼儿园质量,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当前幼教改革与发展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幼教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和幼教一线工作者,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对《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并更名

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在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幼儿园管理,发挥示范与辐射作用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我省幼儿教育水平。为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实施,提升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各设区市应组织各级各类幼儿园认真学习《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通过幼儿园的自查与整改,以及省、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升我省幼儿园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做好“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自查、复查和换牌工作。本通知之前我厅已确认为“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的园所应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在对照标准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向设区市教育局提交自查报告和复查申请。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组织市级评估小组对申请复查的园所进行复查,对符合“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要求的,由设区市教育局向我厅提交复查报告和更名与换牌申请,我厅将根据设区市教育局的复查报告,组织抽查,对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更名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并给予换牌。在设区市复查和省级抽查中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评估要求的园所给予通报,取消“福建省优质幼儿园”称号。

三、积极开展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对近年来各设区市已评估并向我厅申请“福建省优质幼儿园”验收的园所,设区市应加大指导力度,在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由设区市教育局根据《评估办法》对幼儿园申报资格进行审查重新申报,我厅将于2008年秋季起启动“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验收工作。今后每年3月份为设区市向省教育厅申报时间。设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标准可参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具体评估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各设区市应积极指导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工作,不断壮大示范性幼儿园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更上新的台阶。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2.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3.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

4.幼儿园保健室设备标准

5.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 6.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评估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评估工作,建设一批对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起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高水平、高质量的示范性幼儿园,促进我省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深化,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省教育厅在总结多年来各级各类幼儿园评估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对《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闽教基„2003‟79号)进行了修订。从2008年秋季起,对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园所根据本办法和新制定的《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建设和评估示范性幼儿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学前教育管理和教育评价理论为基础,兼顾区域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促进幼儿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增强幼儿园依法办园的意识,推动幼儿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发展。

建设和评估示范性幼儿园旨在引导和激励幼儿园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办园指导思想,规范办园行为,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逐步实现教育思想、保教内容、幼儿园管理和保教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在当地幼儿园课程改革和0-3岁早期教育工作中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全省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的提高,促进学前教育的有效服务和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根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以及幼儿园发展规律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先进的办园理念引导幼儿园改革发展,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成为促进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保教质量的重要措施。

2、发展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既要关注幼儿园现有的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更要引导幼儿园通过发展规划的制订、幼儿教育研究项目的确立以及幼儿园科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课程实施和幼儿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3、过程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充分关注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过程,要积极引导幼儿园认真分析现状,针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幼儿园工作,在创建中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过程成为促进幼儿园建设的发展过程,激励更多的幼儿园积极参与示范幼儿园的创建。

4、示范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要充分关注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以及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所起的示范辐射作用,要积极推动幼儿园带动周边薄弱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引导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促进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的发挥。

5、效益性原则。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评估应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要求,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又要重视幼儿园建设的成本效益,在园舍、场地、设备等“硬件”配置上,以满足办园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做到经济、实用、安全、高效,避免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实际,盲目追求豪华建设,浪费教育资源。

三、申报资格和评估合格标准

1、申报资格

(1)申报园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园龄;

(2)申报园必须具备小、中、大三个年龄班的规模,每年龄段至少有两个平行班;

(3)申报园人均(含小小班)面积(S):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活动室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4)申报园近三年内无发生同本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

(5)申报园应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现象;(6)申报园三年内园领导无因违纪受到处理。

以上六项为申报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必备条件,申报园缺一不可。

2、评估认定标准

申报园经省级评估小组评估,总得分达90分以上。

四、基本程序

确定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须经创建、申报、评估、验收、确认等基本程序。

1、创建阶段。申报园要在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和对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制订幼儿园创建发展规划,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以示范性幼儿园的创建为动力,以评估标准为依据,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幼儿园基本完成创建发展规划任务后,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包括幼儿园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做法、成效及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的方向及措施等内容),并填写《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

2、申报阶段。申报园在自评的基础上,确认已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申报条件后,填写《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报表》,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直属幼儿园直接向设区市教育局申请)。县(市、区)教育局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幼儿园自评表》报设区市教育局,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10天,下同)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3、评估阶段。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的评估申请报告,在确认申报园符合申报资格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赴申报园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幼儿园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申报园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拟定整改方案。

4、确认阶段。省教育厅对省级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申报园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条件的申报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文予以确认,并向申报园授牌。

五、示范性幼儿园的责任

1、示范性幼儿园应模范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发挥依法办园的表率作用。幼儿园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以及广大在园儿童的切身利益,并为在园儿童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充分的保障。

2、示范性幼儿园应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要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良好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主动探究学习和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教育规律及其方法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的要求,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形成办园特色。

3、示范性幼儿园应积极开展教改实践与教育科学研究,成为本地区教

育研究的实验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为核心的教改实践,主动承担省、市教科研课题和实验项目,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价值,有效地推进保教质量和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4、示范性幼儿园应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承担向省、市、县(区)开放、示范的任务,定期举办各种公开教育观摩活动,为市、县(区)幼儿园提供师资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积极与农村幼儿园建立“手拉手”对口共建帮扶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系列活动,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成果,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5、示范性幼儿园应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学前教育体系。积极探索与家长共同教育、与家庭和社区协同工作的方法途径,科学指导家庭教育,并为家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开拓社区教育功能,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为社区家长提供0-6岁儿童学前教育咨询、科学育儿指导,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共建文明、和谐的社区中发挥作用。

六、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

1、建立管理与指导体系。省示范性幼儿园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发展与管理工作。积极为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投入、设备配置、师资调配与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检查指导,促进示范性幼儿园的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体现学前教育先进的发展方向。在省示范性幼儿园规划与建设中,要引导民办幼儿园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树立一批民办幼儿园典型,推动本地幼儿园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2、建立滚动发展机制。凡确认为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园所,应制定新一轮3-5年的发展规划。要准确把握幼儿园现状及发展目标,提升发展规划

在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力,完善内部监控与调整机制。同时,将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园长任期目标考核,促进幼儿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3、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教育厅对已确认的省示范性幼儿园进行定期复查(一般三年左右),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省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水平不断提高。省示范性幼儿园的复查以设区市教育局为主,省教育厅组织抽查。经复查评估和专项督查,对实际已达不到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或未履行省示范性幼儿园责任的园所,将责成幼儿园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对于办园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一经查实,即予撤销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被撤销省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园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七、实施时间

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即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优质幼儿园评定标准(试行)》(闽教基„2003‟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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