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立足新时期社会矛盾_新时代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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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立足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需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对我国法治进程进行有效地推进和引导。立足国情社情,从基层群众的接受能力和司法需求出发,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回馈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公平公正地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
变独立型司法为协作型司法,完善“繁简分流”的社会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努力构建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要积极推行诉前调解,把力量下沉到基层,贴近人民群众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加强与村(社区)、乡(办事处)基层干部的沟通协作,逐步提高其运用法律化解纠纷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层吸纳纠纷的能力,筑牢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屏障。通过社会自身对矛盾纠纷的“繁简分流”,使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在数量上明显减少,专业性更强,确保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
变就案办案型司法为息诉止争型司法,增强化解纠纷的司法能力,以案结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着力培养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结合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辨法解惑为职责,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尽心竭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变神秘型司法为公开型司法,变高高在上的威严法官为深入基层的贴心法官,夯实人民司法的群众基础。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扩大司法公开,积极推行诉讼指导、院长接访、巡回办案、诉前调解、司法救助等便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当事人听得懂、想得通、好接受的方式提供司法服务,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认知、理解、信任和支持。
结合实际,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一是“职能服务式”。在执法办案中,要按照方便当事人、方便诉讼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不必要的负担。二是“实惠影响式”。在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的基础上,不断延伸人民法院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和范围,采取结对帮扶、访贫问苦、综治共建等方式,为群众多办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生产生活难题。三是“示范教育式”。通过法院机关树立的各类先进典型人物,引导群众的思想、行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