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市场卫生行政执法程序_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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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市场卫生监督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市场卫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告知处罚理由及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四)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数量、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结案(见“一般程序”之“执行与结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除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外,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适用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卫生行政机关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社会举报、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或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二)立案: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三)调查取证
1、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2、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4、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5、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6、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处罚决定
1、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合议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见听证程序)。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4、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五)执行与结案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二)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三)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四)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1、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2、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3、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4、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三是需要通 4 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四是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六)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
(七)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