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网_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火灾处置工作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七章

消防基础建设 第八章

监督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森林、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隶属关系】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治安部门负责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其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条【责任原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具体的分管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社区(驻村)或责任区民警、专兼职民警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推动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承担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城区及辖区列管单位较多的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专职消防民警,其他公安派出所应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民警。公安派出所应配备不少于1名辅警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经费应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派出所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

检查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季节性要求,确定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依法对列管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权限内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列管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单位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群防群治和消防队伍等基础工作,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七条【所领导职责】

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集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分管所领导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检查、督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所长报告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专兼职民警职责】

消防专(兼)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他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其他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简易火灾进行调查或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专兼职民警在消防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第九条【片区民警职责】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对列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三)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五)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六)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七)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消防辅警职责】 消防辅警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宣传、消防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止,并及时报告民警依法查处。

(三)负责消防档案整理、完善基础台账、维护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填报等日常性工作。

(四)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范围】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抽查的单位以外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每年3月中旬前,由主管公安机关明确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并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其余单位场所纳入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公安厅治安总队和消防总队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范围标准的划分指导原则,报公安厅确定。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据划分指导原则制定标准确定,并逐级报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执法权限】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为:(一)责令改正。公安派出所应该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二)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其他的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权限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所有法

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三)治安拘留。公安派出所实施拘留处罚的,应经主管公安机关法制审核,并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四)强制措施。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予以临时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检查频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本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年度监督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组织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组织对列管范围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对列管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单位场所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总数的30%。

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上半年和全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检查实施要件】

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两委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七条【法律文书使用】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部统一的法律文书,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责任人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责令改正】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列举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的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案件移送】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受理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一条【参与检查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通知属地派出所派员参与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建筑物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使用、营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移交派出所,由派出所负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派出所对确定的列管单位存在异议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定,移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另有规定。

第五章 火灾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火灾调查统计范围】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明确、没有放火嫌疑、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00元、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以下的简易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超出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火灾,公安派出所应在发生火灾事故当天口头或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现场处置与案件移送】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报案后的当日,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派出所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当即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火灾调查程序】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火灾案件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在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将调查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方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72小时内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系统。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以派出所名义作出,法律文书加盖派出所印章。

第六章 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务标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业务知识纳入民警新训、岗位轮训、晋升必训等重要内容,公安派出所民警应达到“一懂四会”的要求,即:懂基本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会指导社区农村消防工作、会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会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

第二十六条【培训指导要求】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其中市级负责培训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县级负责培训社区(驻村)民警,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为各市、县培训师资力量。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分片负责的消防监督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公安派出所指导工作,年度内对辖区所有公安派出所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指导。

第七章 消防基础建设

第二十七条【办公设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单独或合用的消防办公室,设置消防工作档案柜,配备消防监督检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二十八条【业务档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档案形式建档,档案应分设下列卷宗:

(一)消防监督检查卷宗。

(二)消防行政处罚卷宗。

(三)火灾事故调查卷宗。

(四)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卷宗。

(五)消防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卷宗。

第二十九条【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领导、消防专(兼)职民警和责任区(社区、农村)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和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五)民警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制度。

以上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 监督执法责任

第三十条【考核评议】

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评估体系和年度工作考评及公

安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工、治安部门应当实行民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履职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派出所和民警,应予以表彰;因责任不落实或工作疏忽,导致辖区内列管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执法考评】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消防执法质量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并占一定分值。

第三十二条【执法责任】

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三)对消防执法中发砚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未依照有关舰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七)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八)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成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杜会影响。

第三十三条【免责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民警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一)民警已经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的。

(二)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按本规定报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已经按本规定报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六)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职责,公安派出所已经抄告其他部门的;

(七)依法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细则制定】

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规定“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0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桂公通〔2010〕13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文 件 福建省教育厅 闽公消〔2010〕57号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各消防支队、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认真贯......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河北]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2011校园招聘发布时间:-12-17工作地点:全国河北经贸大学职位类型:全职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简章部队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广公消〔2017〕73号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及监管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各社会单位:为更好地了解和监管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防火监督部近期派出......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醒您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醒您: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1、“一分钟检查”要牢记在每日就寝或外出前,要养成“一分钟安全检查”习惯,重点检查家中明火是否已经熄灭,不使用的家用电......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2011年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简章消防部队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体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解放军、武警部队政治和生活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网.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广西消防网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 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 总队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