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骨干队伍管理办法_学生干部选拔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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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骨干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骨干队伍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贯彻执行我校《关于加强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意见》,发挥学生骨干的先锋带头作用,使学生骨干正确行使职权,保证学生骨干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学生骨干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骨干队伍是指全院学生党员,团委、学生会、社团联、科创中心、院学生学习发展中心、易班工作站、职业生涯指导工作室、心理健康工作室等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院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团体所有成员以及学院各班级班委。

第三条 学生骨干,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他人,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学生的表率。除了广大同学的利益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骨干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骨干的产生和辞职(团学干部)

第四条 学生骨干的产生,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组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在个别情况下,学生骨干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新任学生骨干原则上需按时按量完成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资格。

第五条 基层组织和班级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学生干部,需报上一级组织审查批准后任职。

第六条 学生骨干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任职证明(盖经济管理学院公章);担任工作未满一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颁发任职证明。表现良好者可以连任。

第七条 根据学生骨干个人意愿,可以请求辞职。请求辞职的学生骨干须提前1个月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且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未经批准离职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学生骨干的任职条件(团学干部)第八条 学生骨干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按照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学校规定的要求,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3.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4.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较高的道德水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有正义感,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任职者应立即终止其职务: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因违反国家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或党团组织处分。3.在任职期间有课程重修(或补考后仍有挂科者),且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如工作表现优秀,且能端正学习态度、努力提高学习成绩者,可提出留任申请,经组织研究同意后给予半年考察期,如若再出现重修现象,则终止其职务。

4.操行评定不合格。

5.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者,经常出现不当言行,有损学生骨干队伍形象。

7.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敢与坏人坏事及不良现象作斗争者。8.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党团组织及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其中,院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的调整,由院工作组、团委提出意见,报院党委批准;其他学生干部的调整,由所在的团组织、班级或主管部门按有关章程规定调整。

第四章 学生骨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骨干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2.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行使所任职务具有的职权。

4.有权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工作。

5.同等条件下享受先进个人评选的优先推荐权。第十二条 学生骨干的义务

1.在学习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表率作用。

2.贯彻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按照所在职务的职责要求,紧扣学院工作周历安排,认真负责完成本组织工作。

3.经常地及时地向党政组织反映普通同学的情况和要求,并对其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4.传达并执行学校和各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6.管理并完善本组织易班建设,积极发帖,并利用易班平台开展特色工作。

7.接受学校、学院各种培训活动。

第五章 学生骨干的培养(团学干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按时参加各类培训和实践。岗前培训:新任学生骨干须参加8个学时的培训;日常培训: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培训,不少于1次/学期;专题培训:其中必须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初期识别能力方面的培训不少于1次/学期;社团干部培训1次/学期。要求组织工作有记录、实施有成效。所有学生干部应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专题培训并完成相关考核,毕业时合格者颁发结业证,可以继续任职,否则取消其入职资格。

第六章 学生骨干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党员的考核和管理,由各所属党支部负责(1次/学期),与党员民主评议相结合,考核情况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五条 团委、学生会、社团联、科创中心、院学生学习发展中心、易班工作站、职业生涯指导工作室、心理健康工作室等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院团委直接领导的学生团体由院学生工作办、团委、指导教师具体管理和考核(1次/学期)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党委审批。第十六条 班级学生骨干实行两级管理,辅导员为一级责任人,每两周应定期召开一次所带班级主要干部会议,且有记录;院团委考核各班级落实校院中心工作的情况以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该学年评选先进集体(团组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评先评优名额不完全按班级(团支部)分配,对于出现违纪、学风不佳、对校院布置的各项工作拖延懈怠的班级(团支部),将调整其先进个人评选名额,差额将用于奖励同年级中学风、班风良好,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先进班级(团支部)。

(一)具体规定: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该学年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优秀团干部名额取消:

1.一学年内班级10%以上(包括10%)成员受到校级处分。2.一学年内两学期期末考试,1/3以上(包括1/3)成员出现重修。

3.班级(团支部)不支持、配合校院两级工作,屡次出现未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在出现以上情况的前提下,调整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名额按以下先后顺序分配到相应班级:

1.班级(团支部)本学年获市级以上荣誉 2.班级学习氛围良好,本学年平均获人民奖学金人数比例高(名额分配优先顺序与该排名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骨干须参加年终述职。

党员的述职在支部大会完成,由各支部书记负责考核、记录,并报院党委审批;团委、学生会、社团联、科创中心、院学生学习发展中心、易班工作站、职业生涯指导工作室、心理健康工作室等部长级以上干部(包括副部长)的述职在本组织内完成,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团委负责考核、记录;班团主要干部(班长、团支书)的述职,由院团委负责考核、记录;其他班委的述职由辅导员负责考核、记录。以上所有考核情况将存入学院工作档案。未述职的学生干部不予颁发任职证明,未述职党员姓名将在支部工作手册中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党委授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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