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县(人大办)_人大依法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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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推进依法治县工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赵明月
自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以来,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力的推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民主法治进程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为构建平安白沙、法治白沙、和谐白沙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主导地位制度化。2000年,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时,白沙黎族自治县就积极作出了响应,认真贯彻落实,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决定》,制定了《白沙县依法治县工作方案》,召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动员大会,成立了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由县委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各党政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及成员,办公室设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由人大常委会一名领导兼任主任,人大法工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实施、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制度的形式从法定意义上巩固了人大在依法治县中的主导地位。到2003年时,由于人事变动的原因,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县委调整健全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得到县委的高度重视,依法及时调整,并配 1
备了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加强了对依法治县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而保证了依法治县工作的有序开展。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发挥“主导”的地位和作用,将依法治县工作列入人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协助县委研究制定依法治县的工作要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依法治县监督方案》、《依法治县五年规划》、《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依法治县工作联络员制度》、《依法治县验收标准》、《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执法责任制目录手册》等工作制度,使依法治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了依法治县工作有章可循。
二、立法促进法治化。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特有的权力,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县人大为了把这个立法权用好用足用出成效,结合本县的实际需要,结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先后制定并修订了《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制定及修订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非常注重“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实行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保质量的“五定一保”责任制,通过组织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研究、印发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到各部门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邀请省人大领导和专家具体指导、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等多种形式,拓宽立法渠道。《自治条例》和《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县的民族区域自治及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了法律定位和行为规范,有效的保障和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9年至今,我县人大常委会还结合实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着手制定《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现已完稿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批,即将颁布实施,条例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及管理等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职责明确,可行性强,颁布实施后将有效的保护和促进我县民族文化的发展,推进我县民主法治建设的的进程。
三、执法监督经常化。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十年来,县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党委的中心工作,围绕稳发展大局,以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依法监督、长期监督、连续监督,把监督作为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了依法治县的进程。一是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对我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围绕“三农”问题、学校危房改造工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大案要案办理情况等进行工作监督,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限时跟踪整改。三是坚持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
制度,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部门专题工作汇报2—3次,规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四、重大决定科学化。县人大常委会为了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审议水平,结合县情,科学决策,为加快白沙发展行使法定之权。一是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县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向县委请示汇报,争取得到县委的指导和支持,为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从建章立制入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有效界定。三是在县政府出台重要文件征求意见时,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深入调研,积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审查和批准“一府两院”提出的事关社会稳定和谐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时,做到认真审议,敢于讲真话,行使好审批的权力。五是在县政府每年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对其进行审查、批准,确保作出的决议更加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科学发展把好关。
五、人事任免规范化。增强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县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运用依法参与人事任免的权力,严格按照选举任命的程序,选准、用好并管好干部,为加快白沙发展提供干事之才。首先是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
干部的关系,主动与县委组织部门联系和沟通,进行任前审议,除了考量德、能、勤、绩、廉外,还要按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其次,是切实加强任后监督,通过述职评议、作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督促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干部行使好职权,勤政廉洁,依法行政,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
六、法制宣传多样化。依法治县是一项广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县人大常委会把督促政府实施普法教育作为推进依法治县的前提和基础工作来抓,及时作出了关于实施“四五”、“五五”普法教育的决定,按照“四五”、“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任务,每年制定法制宣传的工作要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治县的良好氛围。一是在宣传方式上多样化。在继承传统宣传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机关”等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开辟法制专题栏目、发放宣传画报、组织专题讲座辅导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以事实案例为教材,以案讲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二是突出普法教育对象的重点。县人大常委会在督促政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时,要以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农民为教育的重点对象,既提高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又强化青少年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是在普法教育实效性上下功夫。县人大常委会以是否提高全
民的法律素质、是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否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标准,坚持跟踪检查政府普法教育的实效性,督促政府把普法教育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引向深入,扎实开展,富有成效,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