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科学化解社会矛盾_职务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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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的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和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职务犯
罪侦查权,科学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司法,笔者浅谈几点认识。
一、准确理解“和谐司法”的基本内涵
和谐,是指配合得适当和匀称。《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而不同”,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司法的使命在个案中表现为定纷止争,即控辩双方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过程、机制、方式、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和谐司法作为一种理念和司法行为方式,它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教程的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必须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二、构建和谐司法必须科学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时代特征
只有深刻地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正确掌握其时代特征,紧紧抓住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才能通过履行检察职能牢牢把握科学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普遍特征表现为:
(一)矛盾内容的利益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二)矛盾主体的群众性。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如企业倒闭破产、征地拆迁安置、医保改革等。
(三)矛盾成因的复杂性。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矛盾成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
(四)矛盾形式的偏激性。从当前信访工作情况看,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增多,冲击政府机关、围攻工作人员事件的增多,说明矛盾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说明基层工作还不适应复杂的矛盾现状。
三、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对科学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司法有重要作用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发生在履行职务的执法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法律监督权所派生,是针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而实施侦查活动的一项法定职能。强化此项职能,通过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科学地化解目前社会存在的矛盾,为构建和谐司法打下基础。
(一)查办职务犯罪在促进和谐司法中发挥独特作用
1、直接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清除干部队伍和司法队伍中的败类,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从根本上维护公民的公平正义,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法治保障。
2、直接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惩处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纯洁性和廉洁性,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3、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竞争有序、成果得保护的屏障。如通过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化解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和谐社会提供廉洁高效的司法环境和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
(二)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中树立和谐意识。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履行,是每一位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从受理案件线索开始,经过初查,侦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等法定程序,职务犯罪人受到法律制裁的过程。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官要认识到自己在构建和谐司法的作用和地位,要以和谐的理念武装头脑,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⑴要认真学习,提高法律政策水平。侦查人员对举报线索,要用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衡量,然后定性,进而采取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⑵要端正态度,提高说服解释水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