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_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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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简易办理指南

按台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工业管道、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以及承压类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信息

二、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三、实施机关

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机关)

四、申请条件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改造;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氧舱、车用气瓶〉移装;

3、变更使用单位;

4、使用单位更名;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6、报废注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五、办理材料(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改造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压类特种设备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信息。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选用“适用按台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或车用气瓶”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4、改造质量证明资料复印件;

5、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6、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适用移动式压力容器);

8、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车用气瓶);

9、能效证明文件(适用锅炉);

10、办理人员委托书。

(二)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选用“适用按台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或车用气瓶”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4、移装后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5、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

6、办理人员委托书。

(三)移装(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按《压力容器(氧舱、车用气瓶)和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指南》的要求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四)单位变更

1、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产权单位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4)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5)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6)办理人员委托书。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承压类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标注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使用单位申请变更时由登记机关出具);(5)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适用装设安全附件的特种设备);(7)《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适用工业管道);

(8)《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适用除车用气瓶外的气瓶)(9)与设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须含聘用栏);(10)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承诺书;(11)办理人员委托书。

(五)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变更名称,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书资料;

4、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5、《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适用工业管道);

6、《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适用除车用气瓶外的气瓶)

7、办理人员委托书。

(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1、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3、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申请报告;

4、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复印件;

5、办理人员委托书。

(七)停用

承压类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维护保养好设备,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30日内告知登记机关:

1、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4、办理人员委托书。

使用单位需重新启用承压类特种设备,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1、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3、使用单位对承压类特种设备自行检查记录;

4、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5、办理人员委托书。

(八)报废(注销)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期限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主动报废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1、营业执照(含有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4、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适用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5、办理人员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单位将上述申报资料报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茂名市质监局服务窗口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http://www.daodoc.com/

2、受理、审批

3、发证

符合条件的,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变更登记。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点、邮编、电话

地点: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质监窗口,茂名市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898132

十、其他事项

相关表格请到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 “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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