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股份制改造_个体工商户是企业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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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股份制改造

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途径和方法

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实行股份制改造是个新课题,因此须持有很慎重的态度。从客观实际出发,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这是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客观实际,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推行股份制改造,具体有下面五种途径。

一、明确“假集体”企业的产权,将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这里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假集体”企业都可以或都必须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财产所有权全部为私人个人或合伙所有的,只需恢复其本来面目,登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财产所有权中,公有份额很少的,可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由业主支付相应代价,取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中公有份额较多的,一般可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这样可以使问题获得较快解决,同时又保护了生产力。田纪云同志在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假集体”企业“要正确引导,逐步过渡到股份制,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1.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核查,搞清哪些归国家所有,哪些归集体所有,哪些归私人所有。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要进一步明确其产权到底归哪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所拥有。2.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确定国家、集体和私人各产权主体以及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额,划定股份。3.以股份为基础,股权所有单位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组成董事会。这样,一个公有股和私有股并存的股份制企业就成立了。私有股份方面,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私有股为一人,二是私有股为多人所有。在国家股、集体股方面,也可能股权由不同的部门或单位享有,例如,国家股里,因减免税种不同就形成了中同国家股地方国家股。但从股权性质讲,这类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可分为公有股和私有股两大类。股权分属不同的主体,这将从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上反映出来。

二、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联合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建一个股份制企业

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不好,造成长期亏损,不仅不能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或向集体缴提留,而且吃国家的“大锅饭”。对这部分公有制小企业,则可以用股份制明确相互间的财产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形成股份制企业,其步骤比较简单。首先,确定被拍卖企业的价格,这实际上是购买方必须认缴的股本总额;其次,由各方认缴约定的各自股份,并在基础上成立董事会。这里,全是私有股,没有公有股。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合承包或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

对于联合承包或联合租赁的,可以用股份制的形式明确其共同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仍是国家的或集体的,这里只是借股份制这一形式规范投资主体(即产权终极所有者)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承包方或租赁方与与投资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经营合同,投资主体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承包租赁方则取得经营管理权。2.承包方或承租方把该企业资产折算成股份,由内部各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认缴。每个成员认缴的股份,是他享有权利的依据,也是他承担责任的依据。若是抵押承包或抵押租赁,各方的抵押出资,就是他认缴的股份。3.参与承包或租赁的各方按认缴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这样,就组建了一个股份制企业。在承包期或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约,如果不续约,是股份制企业终止。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股分制企业

因经营流动的扩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就成为必要,有时需要建立一种关系紧密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通过股份制建成。大体又有下列两种情况:1.原经营单位存在,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企业,这个过程很简单,各方按约定认缴一定股份,可以以资金、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实物等入股,形成企业股本。入股各方按各自股本多少派人参加董事会。2.新企业取代几家企业由一家企业改为一家或几家企业。其基本步骤是:首先,对各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资产数量;然后联合起来,各家持有与其原资产数量一致的股份,并按此组成董事会。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组成股份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其必要性可由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来说明,也可以由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经济的领导和控制来说明。这种联营不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还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它能实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如果在联合体中,公有制经济占主要部分,起控制作用,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反之,就是以私有制为主。显然,股份制是这种联营的重要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有四种情况: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资认股,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这只须各方按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和出资形式出资入股,确定各方的股份,即可。各方依据各自占有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组成董事会。

②以某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基础,吸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股参加,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其方法是:首先,要对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确定该企业的投资主体所拥有资产的数额,并以此作为公有股份;然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合同约定

出资入股,做为私有股份。以此为依据,各方股东按股份比例派代表组成董事会。

③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具体方法为:首先,要对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弄清其资产数额,作为私有股股份;然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按合同约定出资入股,作为公有股股份。各方股东按各自股份比例,派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组成董事会。

④某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某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合并,成立一个股份制企业。其方法为:首先,要清算核实合并各方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弄清公、私投资主体各自的财产数额,确定各方的股份;然后,各方按各自股份比例,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共同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节 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改造中的注意事项

一、份制企业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股份制,一般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等五种主要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济实力最雄厚的,虽然其数量并不多,但规模巨大;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众多,但规模不大;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都不重要,很少采用。在中国,从国情出发,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出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企业形式是最主要的。中国已颁布的《公司法》也只对这两种公司形式加以调整。但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也允许适量存在,虽然中国公司立法未加以规定。这是从中国经济实际情况出发,必须承认的。中国的经济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万分并存,特别是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私有制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历史发展,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而必然产生的。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私营企业外,其它形式均负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都是以个人信誉为基础的。如果绝对否定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存在,就不利于私有制经济的内部联合,不利于对私有制经济的股份制改造的广泛推行,不利于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联合与渗透,最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私营经济领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很多。现在,有些私营企业经营规模非常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到1991年9月,全国拥有资产超过100万元的私营企业有500多家。随着企业生产的发展,这些企业规模还会扩大。这些企业进而就有可能也有必要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股份制改造、推行股份制,其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会有一些,这是一个比较符合现实的股份制形式结构。

二、股票发行的管理

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股票的发行要从严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搞股份制改造,实

行股份制,其主要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采用发起设立,不得采用募集设立。但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可以适当向企业职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股票,但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只有那些经营状况很好、经营行为比较规范的企业才能发放这些股票。从保护职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私营股份制企业主要是发放特种股票,即向职工发放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少数经营规模庞大的私营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这类股票一般不能上市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柜台买卖、场外交易实现转让流通。

三、公有股权益的保护

如果在以私有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公有股,包括国家股和集体股,那么对公有股权益的保护,就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股份制的基本原则是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凤权平等。讨论公有股的权益,不能违背这个原则,但也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一原则。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公有股权益的保护:

①国家股、集体股在设置时,主要采用优先股股权;

②无论何种股份制形式,公有股只负有限责任,即国营投资单位和集体投资单位不能成为私营股份制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

③股份制企业一旦出现债务危机,首先应由私有股承担责任;

④公有股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

⑤强化公有股股权主体对股份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督。

四、成立监事会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对是否设立监事会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公司立法不规定监事会,例如,英国和美国;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不设立监事会,但须设立1名或几名监事,例如,日本和中国的台湾;有些国家则规定必须成立监事会,而且强调企业职工参与管理,例如德国。在中国,根据《公司法》规定,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有限责任公司须设监事会。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在以私有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应当普遍建立监事会,由股东、职工代表和社会代表共同组成,对董事或董事会的工作以及企业的状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薄和其它会计资料,列席董事会会议,等等。建立监事会,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职工佥权益,可以制约董事会的行为和约束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这也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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