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_出口退免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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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在我国现行享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有:一是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二是经国家商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备案登记后赋予的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包括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五是特准退(免)税企业。
(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对出口凡属于已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一般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做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四是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此外,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和税率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及其国家经济政策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目前液晶玻璃基板出口增值税退税率为13%。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按照现行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免、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是,对未抵顶完的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本企业使用此方式。
免税,是指退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也不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这主要适用于出口免税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登记认定和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认定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流程及附送材料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流程:①向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②取的一般纳税人资格;③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④报关出口;⑤进行纳税(预免抵)申报;⑥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⑦做出口销售收入;⑧收汇核销;⑨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⑩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税款调库通知书;○11.取得退税款。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视同内销征税,不再退税。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需要提供或附送的原始凭证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指经海关审核,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指由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评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向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退(免)依据的主要凭证,出口企业只有凭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计算应退(免)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在规定的认证期间内认证的,否则不予抵税或免税。
(4)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若为委托出口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2.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表有:(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我国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算增值税退税,依货物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某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征收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11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生产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17%-(34-8)-3=-12(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26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如果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2万元,出口销售额为1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计算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17%-13%)=4.4(万元)应纳增值税额=100*17%-(42-4.4)-3=-23.6(万元)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13%=14.3(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3.6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4.3万元,故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3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4.3-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