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赵榜牢_职业道德情况总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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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们的职业

1.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有何意义?

①教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师的个体进步将影响到社会群体的进步,影响到民族的进步;②教师的劳动具有特殊性,教师劳动是在无人监督下进行的,师德维系着教师质量的提升;③教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他的言行要发生迁移现象;④教师的劳动具有复杂性和合作性,师德帮助教育任务的完成。(复杂性是指学生的个体是千差万别的,教师应该做到因材施教;合作性是指学生的成才需要多位老师的合作才能完成。)

2.中外名人是如何论述教师职业的本质的?

①夸美纽斯说,太阳底下再没有比教师这个职业更高尚的了;②卢梭说,在所有一切有益人类的事业中,首要一件,即教育人的事业;③黑格尔说,教师是孩子们心中最完美的偶像;④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⑤陶行知说,教师这职业是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3.什么是教师?什么是职业?

所谓教师,是指通过教育活动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而为社会服务的人;所谓职业,就是人们对社会所承担的一定职责、义务、以及所从事的专门业务。

4.什么事教师职业?

所谓教师职业,就是指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和标准,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及培养人的能力和思想道德的一种职业。

5.教师的职业价值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① 对学生而言,教师的价值体现在学生的健康成长之中;②对教师而言,教师的价值体现在专业技能的增长、业务

水平的提高及教师不断的自我完善中。

6.教学有法,教无定法的定义?

教学有法是指教学是有规律的,教学过程的进行要符合青少年认识发展的规律,教无定法是指运用教学规律进行教学工作时,又是灵活多样的,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学生对象以及教师个人的不同特点,灵活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7.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什么方面?

①教师劳动的社会性和责任性。社会性是指教师的劳动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责任性是指教师的劳动关系到民族的未来;②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复杂性是指教育的个体千差万别,要因材施教,艰巨性是指劳动没有明显的时空概念;③教师劳动的示范性和严格性。示范性是指发生迁移现象,严格性是指不向社会输送不合格人才;④教师劳动的艺术性和创造性。艺术性是指教学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教师的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⑤教师劳动的个体性和群属性。个体性是指就教师个体而言,其劳动的不可替代性,群属性是指学生的成才需要教师的合作。⑥教师劳动的后延性和长效性。后延性是指教师劳动对学生后期发展可能产生影响,长效性是指教师对学生影响要长达一生。

8.什么是道德?什么是职业道德?

道德是在人类社会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产生的,是指一定社会用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以善恶为标准,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道德在职业分工中的具体化,是道德的分支。

9.什么事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调整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10.教师职业道德的八个因素?

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

心、教师职业作风、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

11.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①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责任性;②教师职业道德具有独特的示范性;③教师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继承性;④

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严格的教育专门性(专门的上课标准);⑤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深远的影响(空间上的无限性,时间上的长久性)。

第二章 我们怎样当老师

一.什么是教师职业责任,表现在什么方面? P62

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是社会及群体对教师个人职业角色的期望,教师对这种期望的认同与承担就是教师的责任感。教师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教书育人,对学生负责 2指导家庭教育,对家长负责 3团结协作,对教师集体负责 4行为世范,对社会负责。

二.教师仁慈两方面含义 P77

教师对学生仁慈的内涵首先表现在对学生心态的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无条件的爱心;二是教师对学生的高度宽

容。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关联在一起的。

三.什么是教师的公正 P96

教师对学生的公正主要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持民主与尊重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做标准。

教师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等的对待学生,一视同仁;二是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三是长善救

失,因材施教; 四是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四.教师公正的必要性P97

1有利于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形成2有利于教师违心的提高 3有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发挥 4有利于学生的道德

成长 5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五.教师幸福的特点P121

教师的幸福就是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的一种教育主体生存状态。教师的幸福也称教

育幸福,对自己生存状态的意义的体味构成教师的幸福感。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教师幸福的精神性 2教师幸福的关系性 3 教师幸福的集体性 4教师幸福的无限性

第三章 我们工作中的职业道德

一.教师之爱的意义P163-165

1爱学生是教师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教学是一种双边活动);2 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也是一种重要手段(学生因喜欢教师而喜欢其所教科目);3教育学生的过程就是爱学生的过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学生获得发展的途径(爱对学生有激励作用);4 教师之爱在后进生身上的意义(唤起学生自信心和自尊心)。

二.师生交往艺术P176-181

1了解学生,尊重学生;2善于向学生表达自己的爱;3善于批评;4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素养。

第四章 我们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

一.谈谈读书在教师职业道德的自我休养中的作用P208-218

1读书,促使我们专业成长,使我们体验成功的快乐 ;2读书,陶冶我们的情操,提升我们的职业境界; 3读书,使我们发生新的“蜕变”,实现新的跨越 ;4上网,信息时代教师读书的新方式。

二.教师反思的特点是什么P234

1反思应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善于捕捉反思对象;2反思是一种综合判断活动; 3反思要秉承正确的教育理念,形成反思参照标准; 4反思是持续不断的系统化思考。

第一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第一节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内容

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的特点: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强制性。A、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收。B、国家必须予以保障。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普及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公共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免费性。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的必要性。(为什么)

具体说到义务教育法的工作方针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法的第34条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师生,教书育人,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社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素质教育应该具备的特征:

一,教育对象的全体性

二、学生发展的主动性

三、教育目标的全面性

四、教育空间的广泛性和开放性。

5.教育教学工作中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一、改革考试制度,改进招生办法。

二、按素质教育要求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如何提高---论述or问答)

A、严格按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B、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C、保证教科书的质量

三、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四、以加强课外活动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点。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五、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第二节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1.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①均衡设置学校;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促进校际均衡发展;(“就近入学”是指原则上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登记入学,并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③促进校内均衡发张;④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二、均衡配置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县级区域内学校师资的均衡;区域之间师资的平衡)

三、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四、促进群体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何促进---论述、问答)

①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②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③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④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为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在执行刑法期间,作为执行机关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保证其继续接收义务教育;⑤流动人口子女;⑥少数名族适龄儿童、少年;⑦ 军人子女。

第三节新规定的其他教育法律制度

1.新规定的其他教育法律规定制度有那些?

一、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评价、帮助和指导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问责制。“问责制”又称引咎辞职,是指由自己主动承担过失或者错误的责任,并因此感到内疚而辞职。引咎辞职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它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违法违纪行为而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引咎辞职责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A、引咎辞职的责任承担着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B 引咎辞职的原因是发生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后果。

三、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的总原则有那些?

①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及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案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②平等保护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平等保护的原则:“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有那些?(简答)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a 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b 身心发展的顺序和阶段性 c 人的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d 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③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3、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② 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③ 为“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

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PS:30页有可能出案例分析)

4、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⑴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

①学校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 首先,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的规定,即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未成年学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及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可以开除。其次,未成年学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是其行为还未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学校就不应开除,而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②不得变相开除学生: 首先,不得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开除未成年学生。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如果仅仅是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还未达到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条件,就不应开除,而只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也要尽可能不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其次,不得通过“劝其退学”等形式变相开除学生。

⑵ 不得侵犯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权。⑶ 保护未成年人的“心”。

⑷ 健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机制。A、事前:积极预防,未雨绸缪 B、事中:快速应对,控制损失 C、事后,认真总结,重塑形象。

第三章教师的私权利

一、教师易受侵犯的私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受聘权

二. 受聘权:又称为工作权,是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自由选择和获得教育教学工作的机会。其内容包括: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三、教师作为聘用合同主体的资格条件:

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 B、无精神病史或者未受到一定刑事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C、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条件。

四、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聘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违约损害赔偿。其基本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并以补偿为主。但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有限的,仅限于用人单位违约的一些特定情形,而对教师个人违约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那个人单位招用合同关系的职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案例分析题)②违约金。③继续履行。④抵押担保。(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六、聘用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内容包括:

① 约定试用期条款。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约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在约定试用期。

② 约定培训、继续教育和服务期。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③ 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款。竞业禁止通常是指保护技术,经营等秘密在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是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

具体而言,衡量学校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学校是否有可保护的利益存在。其二,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是否掌握学校的商业秘密。其三,竞业禁止的期限,区域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其四,学校是否给予约定竞业禁止的教师合理的经济补偿。

④ 约定解聘提前通知时限条款。人事部《聘用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依法单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同时,人事部《聘用意见》又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

中约定提前解聘通知时限。但是,有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需要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提前解聘通知时限。

七、教师聘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1、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事由如下:

A.学校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学校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也称为即时解除聘用合同,是指学校在教师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

学校可以单方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B.学校非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学校非过失性解除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教师存在过错,而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教师。

情形有:

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有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C.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事由。

情形有:1.受聘教师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患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教师正在接收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接触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2.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A.经法定期间协商后教师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的自由解约权只有程序条件而无实体条件,教师只需经过一定期间的两次协商,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受其他实体条件的限制;教师在协商后未能一致的,要继续工作,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B.教师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3、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八、经济补偿保准:经济补偿以被解聘教师在该聘用学校没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教师聘用中的“末位淘汰制”不可行(注意!!)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企业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这些员工的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故为许多企业所采用。如果在教师聘用中生搬硬套移植末位淘汰制,往往会适得其反,还可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的公权利

1.教师的公权利:即职业权利,是指教师接受学校聘用后。依《教师法》等法律所享有的在职业方面的专门权利,其

性质属于公权力,也称作权利。

2.教师的公权利包括:教育教学自由权、学术自由权、管教自由权、进修培训权等。

3.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有在免于法律和公众不合理压力和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并发表自己的学术成果的权利。(《教师法》第7条第2项规定了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即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4.管教自由权:是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包括指导权、评价权和惩戒

权。

5.教育教学自由权:是指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确定的基本内容,结合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师自身和学生的实际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自主的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主要包括①自主课堂。自主课堂指教师可依据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自主组织课堂教学。②教什么。教师有

权按教科书和课程标准确定的内容进行讲授,但不能改变课程内容。③如何教。④在聘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受非法侵犯。

6.如何正确界定体罚和惩戒?

①在惩戒对象上,惩戒只适用于学生的越轨行为。

②在目的上,惩戒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学校和教师所采取的惩戒处分,要有明确而正当的理由,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教育目的,而不能单纯为惩戒而惩戒强制被惩戒学生顺从教师和学校意志。

③在手段上,惩戒必须遵循最少侵害原则和法益均衡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如果有许多手段可以达到目的,那么学校或教师应该选择对学生权利侵害最少的手段。法益均衡性原则是指对学生的惩戒要与学生所犯的过错成比例,如果某一惩戒措施在达成教育目的的同时,却给学生带来了更多权力的损失,那么教师就不应当采取这一措施。要求惩戒措施对学生法益造成的侵害是临时和轻微的。

④在程序上,惩戒必须符合程序的正当性性原则。

第五章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1.《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为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常见的教师和领导干部犯罪行为类型: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故意伤害罪。4.过失致人重伤罪。5.侮辱罪。6.强奸罪、亵渎儿童罪。7.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六章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1.考量教师是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义务的三个标准:1.是否贯彻了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2.是否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校的教育计划进行教育教学。3.是否完成了聘任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保证了教育教学的质量。

2.笼统的教育过失行为:未尽到培养责任,所获得的知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3.具体的教育过失行为:1.招生简章夸大宣传,误导学生。2.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不合格教师提供教育服务。3.未按约定开设专业课程。4.提供错误的试题标准答案。

4.教师的权利:教师的私权利:1.生命健康权。2.名誉权。3.受聘权。公权力:1.教育教学自由权。2.学术自由权。

3.管教自由权

5.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的义务。

4.监管义务。

第七章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的义务

1.体罚的分类: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

2.直接体罚:是指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特点:就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员要求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姿势、进行某种激烈运动、不准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等方式来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直接殴打受罚者,而是采用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使受害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行为。

3.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①民事责任 ②行政责任 ③刑事责任。

4.侵犯学生隐私:①私拆、偷看、公开学生信件或日记 ②擅自公布学生排名成绩 ③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

5.侵犯学生名誉:①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 ②不当地点名批评学生。

6.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歧视学生 ②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③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④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⑤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7.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①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②非法搜查学生③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8.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情形主要有:①体罚学生②役使学生③侵犯学生隐私④侵犯学生名誉⑤侵犯学生人身自由⑥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第八章监管义务

1.《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此项义务简称为制止,批评和抵制义务。

2.教师对学生负有的监管义务主要体现在:①课堂教学活动中的监管义务 ②体育课、实验课上的监管义务 ③自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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