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性分_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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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性分析
张善炎炎湖南公安高专法律系副教授、副主任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围绕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司法改革的技术和运作等必须从理性主义出发。这其中,重点需解决和认可三个方面。
一、培植司法公正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从一定层面来看,我国当前所进行的这场司法改革的价位取向就是在于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什么是司法公正?有人认为“司法公正是 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企望,也是司法本身应达到的目标。它是许多活动中实现法的正义的保障。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论从实 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应体现其公正性”。也有人认为“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种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动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我们认为,尽管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但司法公正为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望及作为司法价值评价标准是形成共识的。我们分析司法公正,必须从两个层面进行思考。一是司法公正的理念。这种理念表现为社会公众和法律职业群要从理性主义角度关注和追求司法公正c我们考究国外实现和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可以发现。构建绝对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本身就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而支撑这一过程的基础是人们所共同形成的司法公正的理念。这正如亚里土多德在构建“法治”模式时,首先和根本在于引导公众对“法治”所须树立的绝对理念一样;二是司法公正的技术保障体系的构建。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形象公正三大方面。我们当前关注程序公正,在于从根本上纠正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 实体,轻程序”现象,它并非据此求证出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决定价值。我们对司法公正的技术保障分析,必须全面按实体、程序、司法形象三个方面进行设计重构。
关于培植司法公正的理念,应首先在社会公众中加以大力倡导。司法公正作为一种对司法的追求和企望,应具有突出的精神层面的要 求。我们认为,时下人们热衷于讨论“司法公正”,但远未达到坚信和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性,甚至可以说“司法公正还主要停留在法学家的 头脑之中”。所以,要还司法公正以“公正”,就必须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在社会公众中培核司法公正的理念。
在法律职业群中,同样必须强调捍卫司法公正的理念。我们的法律职业群本身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想、追求必须从责任、道义的角度 去构建,如我们注意到,当前法学院系在教育学生时,对司法公正的理念培植是很薄弱的,从而培养的学生在从事法律职业时往往对司法公正的责任义务不突出。这是我们当前法学教育必须重点加以反思的一大问题。
二、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改革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司法体制对其它体制的从属性和司法体制的极端行 政化。司法体制的构建,在于保障司法权、司法组织、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的有力实现.这也是司法体制配置的基点。员在人事、财政、保障系统等对地方党政等机构 的严重依附,令人深思.非改不行。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极端行政化管理模式应予深刻反思。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人员的管理应重在对司法官的正义、良心、责任、精神的培植。对司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极易导致司法官为所
谓的“官位”而放弃或背离自己的独立人格,尤其是心灵上。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制度的重构,在现代化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中已找出一条希望之路。龙宗智教 授所倡导的“相对合理主义”观点极具代表性。在设计我国司法制度中,必须强调“对社会公众的司法文化的教育”、“法学家对司法 敏感区的探究”。考察美国的司法独立的构建,它离不开社会公众对法律文化追求向往的深厚底蕴。而法学家对司法敏感区的探究,对 推动司法制度的重构,极具历史价值。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学者贺卫方先生所论及的“复转军人进法院”这一社会敏感话题,引发了人们的 高度关注,它结司法官的来源途径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性的分析和解决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的构建中,至少有三个热点问题(或称敏感问题)不能回避。一是政法委的存、废问题:二是纪委监察的“两规”、“两指”的限制问题;三是人大对个案监督问题。我们认为,分析和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司法规律人手,要把司法制度与政治权力配置加以严格的技术区分。
三、解决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独立存在的基础在于司法权的实质是一种判断权。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派生出来的。我 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它与我国解决司法独立问题互不矛盾。我们认为,一个模范或先进的司法体系首先应以司法公正 和司法独立为标志。事实也表明,政治理论间的冲突不存在妨碍对司法独立的构建。如:古巴的法官们对待他们的职业责任同非共产主义国家中的法官们一样严肃,强调对个案事实的独立思考;南非的法官们甚至面对基本上不公正的法律仍然认定他们有履行司法独立原则的义务;新加坡向西方自由民主理论提出了挑战,但它的法官们还是强调司法独立c可见,我国绝不能拒绝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独立解决,应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应确定为相对司法独立,而且主要是技术上的相对司法独立。
解决司法独立,必须在观念上先行一步。我们承认司法独立对政治独立的根本依存性,但又要从技术上承认它的相对独立性和相对互补性。这也是技术上的司法独立的认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