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国资办法.川卫办发〔08〕12号_川卫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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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川卫办发〔2008〕12号
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9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51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卫生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以下形态和类型:
(一)按资产的物质形态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按资产来源分:国家拨付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发创收等各种经营形式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按资产使用单位分:行政单位资产,事业单位资产,非营利科研机构资产即各研究所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卫生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四川省卫生厅受委托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四川省卫生厅代表国家行使对我省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与考核,以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三)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在本系统内的调拨、拍卖、重组、报损、报废、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和审核、申报;
(四)负责组织省级卫生系统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所属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工作;
(七)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产总额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单位应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资产总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单位,可不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和省卫生厅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开
展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代表本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参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评估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和预算内、外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并按职能实行二级分口管理。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的范围及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该资产配置对卫生事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二条对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或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应进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第十四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各单位须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关系。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登记的组织、年度审查、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类型。各单位应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办法》(川府管发〔2007〕152号)的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并经省卫生厅出具审核意见后,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登记证》。
第十八条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表内容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成立时间;负责人;性质;主管部门;资产类别、数量、总额;国有资产类别、数量、总额等。
第十九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资产瞒报和漏登,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总账,掌握国有资产底数,及时了解资产变化动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三)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所实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其
医疗卫生设施等国有资产用于抵押,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取得的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资产,要负责维护资产形态的安全完整,降低损耗,提高利用率。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三账一卡制度、清查盘点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报废制度、严格采购、验收手续,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等,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应收款项的清理,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
(三)加强对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各单位应按《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及《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拨、出售、置换、转让、报损、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有:
(一)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我厅管理国有资产的厅直属单位,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审批,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省卫生厅审批,并将审批情况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省卫生厅审核并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未委托我厅管理国有资产的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无论原值多少,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我厅审核并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核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车辆处置,由各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核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逐级申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应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中选聘。重大资产项目的处置或省卫生厅认为必要时,由省卫生厅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必须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省卫生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专项工作的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卫生厅或其他省级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明确资产清查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清查后须向省卫生厅报送工作结果报告。
第三十七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国有资产变动信息。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做出资产分析报告,填写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对占用资产的变动情况要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国有资产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反映出的资产流失问题不查处、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程序办事,滥用职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随意减免国有资产使用费或资产收益,造成流失或其它严 重后果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终止使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经营管理,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变更国有资产产权性质或资产使用性质、变更国有资产形态、结构和功能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无故不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使用费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所属全资企业或入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所属全资或入股企业未按《公司法》规定程序,擅自进行分红、对外投资等企业重大决策的;
(二)所属全资或入股企业未按比例足额上缴国有投资收益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