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的调查分析(推荐)_司法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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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工作的调查分析
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司法统计数据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它反映法院执法工作的基础信息,它的准确、可靠程度,是统计分析、统计研究可靠性、准确性的基础,也是整个统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保障司法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与司法统计方法的科学化分不开,这种科学的统计方法应具有统计手段现代化、数据提取规范化和客观化、统计指标标准化和多能化、统计运行管理机制配套化、统计数据的管理功能化等特征。还要通过一定的路径保障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全面和系统。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司法统计是各类立法的参考和依据。法律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院审判过程中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各种新的法律关系亟待规范性调整,旧有法律的不协调和立法空白正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得以反映。而司法统计工作正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将上述问题集中抽象的进行反馈,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实证分析的数据和参考的依据。
2、司法统计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工作反映的是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从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社会政治经济决策到具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都离不开司法统计。通过统计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各项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法院工作的整体效益。
3、司法统计是保证司法平衡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各民族文化、习俗和传统习惯存在差异,在适用相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司法的不平衡。维护司法平衡,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对整体的司法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把握,需要司法统计提供准确而翔实的数据,从而及时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统一认识和法律适用尺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4、司法统计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评价功能。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是有效的,而法律被遵守的前提是法律的被理解。大量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对于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的状态,了解司法裁判的方式,理解法律对行为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取向,并自觉接受法律所指引的行为模式进行活动有着积极的作用。
5、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无论是抽象
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需要基于一定的资料,在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分析的结论,而司法统计正是这些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理论问题的研究只能沦为单纯的逻辑推演和没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空谈。
6、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离不开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认为造成司法统计工作滞后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上的误区。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个别法院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他们看来,司法统计工作就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而不知道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一些司法统计人员,也往往因为工作得不到院里同志的正确认识而自暴自弃,在工作中敷衍了事而致使错漏百出。
2、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是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
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而是一项精密、细致的工作,只有具备吃苦耐劳和默默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胜任,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的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工作的。因此我们也应该给予司法统计人员相应的回报,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的优秀司法统计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让他们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是在干部培养上区别对待。在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上区别对待,往往认为司法统计人
员不是直接搞业务的,升迁培养的机会固然要少于业务庭工作人员,因此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司法统计人员得不到任用,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落差,进而造成了人人都不愿到司法统计岗位上工作的局面。
3、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在法院中,统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有些法院还将司法统计
工作交由临时工作人员负责,往往使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要么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要么是个人的法律知识欠缺。
4、统计队伍不稳定。
目前,司法统计工作有些法院是由研究室进行管理,有些法院则是由立案庭管理,且很多司法统计人员都为兼职,无专人负责,兼职统计人员也极为不稳定,因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而造成司法统计数据差错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由于一些领导及干警的认识问题,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他们心里难勉产生自卑情绪,总是想方设法跳槽到相关业务庭,从而导致了司法统计队伍的不稳定。司法统计人员的频繁流动,使得司法统计工作失去了连贯性,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往往形成“换一人错一片”的局面。
5、现有司法统计软件自身问题
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
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数据核
对关系存在错误或者应存在核对关系的却没有进行设计,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量。
6、统计分析工作举步维艰
司法统计工作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司法统计分析上,但由于统计人员的缺乏及受统计人员素质的制约,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需要包括全
体干警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好。全体干警务必清楚地认识到司法统计工作在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突出作用,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全院上下形成一种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各庭室承办的工作格局。
2、各级人民法院要配齐配强司法统计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司法统计
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司法统计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岗位人员的要求配备,并且熟悉审判、统计和计算机业务,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司法统计人才库,加强对高素质、复合型司法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
3、稳定队伍,加强培训。要形成一支有战斗力的司法统计队伍,我认为当前最起码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二是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不仅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还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
目前很多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多数是没有审判经验的书记员,同时,学历水平也不是很高,这是司法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的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高效率的统计队伍,必须要不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一方面提升其工作能力,另一方面也培养其爱岗敬业的精神,确保统计工作为决策服务、为审判实践服务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加强统计数据的真实化。统计的生命在于其真实性,缺乏真实性的统计数据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司法统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真实状况,想要改变这种状况也非一日之功,主要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思想上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加强司法统计法制意识。司法统计是统计的一个分支,也要遵守《统计法》的规定,而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制意识是十分淡薄的,这也极大的影响着司法统计的真实性。所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依法统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统计工作在党和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自觉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对数据统计严肃性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分析工作,健全和规范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统计,做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2)采取抽样调查法提高司法统计的真实性。就统计方法的效率来讲,我国司法统计主要采用成本较大的全体或全员统计,较少采用效率较高的抽样统计,有的虽然采用了抽样统计,但样本的选取不够严谨、深入,相当一部分还在采用传统的手工报表和统计计算。抽样调查法是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学原理,采用较少的投入却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首先确定研究指标,抽取一定数量的研究单元为样本进行调查核对,利用参数进行评估,然后就可以与统计部门提供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差别较大,则就要分析原因,找出产生差距的原因,克服不实统计。
5、改革统计方法。目前我市法院使用手工制作统计报表的法院仍占较大比例,不仅拖延了统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难以适应统计工作乃至法院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院应当在充分
调研自身统计工作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改革手工统计方式,逐步引入统计报表自动生成方式,使统计工作从枯燥的“数案件”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统计方式革新,适应统计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发展的需要。
6、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今年,法院制定了绩效考评工作体系,将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其中,对其分值的设定也反映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功能发挥的期待。应从统计报表和台帐、统计分析等各方面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统计工作加以规范,并落实责任,确保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断强化,推动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7、纳入考核,加强监管。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月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在年终考核时,施行责任倒查制,不断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管力度。
8、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司法统计工作纳入法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司法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切实解决好司法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准确地完成司法统计工作任务。积极推进统计人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审判工作会议,使司法统计人员及时把握法院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司法统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管理作用。
9、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物质保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司法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开支。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及时配备符合统计工作要求、符合保密规定的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有条件的法院要按照保密规定为司法统计计算机配备独立的机房和必要的设施。
10、强化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定期巡回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各统计基础单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完善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总结推广司法统计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