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办法_湖北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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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国税工作法治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鄂国税发〔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市、区)以上各级国税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包括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长期规划自2011年始,以五年为期。
第四条长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工作目标;
(四)基本要求;
(五)工作内容
(六)工作措施;
(七)其他需要制定的内容。
年度计划可以有所增删,但必须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措施。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第六条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应充分考虑本机关各内设机构的相关安排,必要时应当会签相关机构。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上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认真总结分析依法行政工作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结合规划内容对下级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条对不按时上报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国税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制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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