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贸易争端解决_中国渔业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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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期 No.3,2007 贸易经济
Trade Economics 中国渔业经济
Chinese Fisheries Economics 个人意见(非专家意见),专家组(panel)也可以决定 采纳他的意见与否。征求意见的采纳与否完全取决于 专家组(panel)的决定。如果征求的建议中涉及机密,在没有得到信息征求人、组织的同意前不能随意泄露。
2、专家组报告
要说明事实情况、双方提交争端说明的书面材料
中涉及条文是否适用、事实合理性和专家组的建议等。DSU规定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 六个月内完成,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案件过于复杂使 专家组不能完成判案工作。最终报告提交给各方,并 在三周后,在所有WTO成员方中传阅。除非一方声 明其决定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制一致反对通过该报 告,专家组的报告应在其传阅60天内由DSB通过。在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后的20天内不可以提出 上诉,上诉期限在报告分发之日算起的20天后60天 前。
(四)上诉
(1)上诉:上诉机构(A.B.,Appellate Body), 由DSB指定的7人组成A.B.,从中选择3人组成上诉 庭负责一个上诉案件。上诉评审范围则仅限于该专家 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 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订或推翻专家小组在法 律方面的调查和结论。整个上诉过程一般不超过60 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0天。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几 乎是自动的,除非DSB在向各成员国放散发上诉机构 报告后30天内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否则该报告应由 DSB通过并赢得到争端当事方无条件的接受。(2)上诉方:只有争端当事方才有权利就专家小 组就报告向上诉机构上诉,但与案件有着重大利害关 系并已将此事通知DSB的第三方,亦可向上诉机构成 熟期意见并提交书面的陈词。对于上诉方而言,他也 可能原告方也可能是被告方,导致上诉的案件中,上诉方也是被诉方,被诉方同时也是上诉方。具体的 上诉过程如图5所示。
3、上诉通知
其中涉及的内容有,专家组报告的名称,争议对
方的名称,简要说明上诉的情况包括专家小组终期报 告中不合法和错误的情况。上诉通知交与上诉机构(A.B.,Appellate Body)。
4、上诉方的书面材料
明确的说明上诉的依据包括专家小组终期报告中
不合法和错误的情况和支持所述错误的法律依据,清 楚的说明支持自己看法的法律条款,希望上述机构做 出怎样的最终判决。
5、应诉方的书面材料
详细陈述反对上诉人材料中的专家小组终期报告
中不合法和错误的情况,对上诉人书面材料中涉及的 内容同意和反对的条款,清楚地说明支持自己看法的 法律条款,希望上述机构做出怎样的最终判决。应诉 方的书面材料应该针对上诉方的书面材料进行辩解和 说明。
6、第三方
第三方也可以参与到上诉过程中,但是第三方的权利有限,只涉及针对争议提交书面材料,参与听证 过程并作发言。
(四)判决的执行
1、报告
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述机构的报告在DSB自动通
过,除非在WTO成员传阅过程中所有的成员方都对 上诉方向A.B.提交上诉通知 上诉方提交书面材料 A.B.举行听证会
A.B.向成员方分发最终报告 60/90 天
应诉方和第三方提交书面材料 0天 第10天
第15天其他上诉方提交书面材料 第25天
图5上诉过程
DSB授权中止让步并进行报复
申诉方请求DSB授权报复的方式和水平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实施,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执行方向DSB通报对所通过报告中提出建议打算采取的措施 在没有对“合理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仲裁 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裁决,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判决 DSB分发(上诉)判决报告
在合理时间结束后的20天内,如果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申 诉方可向DSB申请强制中止让步 图6判决执行过程 收到双方第一次提交的关于争端说明书面材料 第一次听证会有原被告双方和第三方参加 收到双方反驳的论点
第二次听证会只有原被告双方的参与 给双方分发报告中陈述的部分 中期报告
两周内收到双方关于报告中陈述的部分的意见 分发给原被告 双方最终报告
最终报告发给全体成员方 注:根据双方意见进 行简单修改后形成 最终报告,实际情况 是基本不会做大幅 度修改,仅就措词等 进行调整,时间不超 过2周图4专家组判案过程42 2007年第3期 No.3,2007 贸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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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Fisheries Economics 报告持反对意见。通过的报告,双方应予以执行。专 家组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即成为正式的建 议或裁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及有效的监督措施。
2、执行
对于判决的执行DSB要求立即和马上执行,但是 如果判决不是立即可实现的,那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 完成。DSB的裁决如果得到迅速的执行当然是最好的,通常是应当执行裁决的成员方首先向DSB通报,表示 愿意完全执行DSB的裁决。如果不能立即实施,该成 员各方应提出需要的一个合理期限。专家组报告或上 诉机构报告通过30日内,执行方必须向DSB通报其 对所通过报告中提出建议打算采取的措施。
3、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首先是由执行方由于不能立即实施裁决
而提出的,延迟执行裁决的期限,首先这一时期应由 DSB给与批准,如果DSB没有同意,该成员应和案件 其他当事方进行协商,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 这样仍不能确定,则申诉方就会要求通过仲裁解决。然后双方选择仲裁员,并将任选通知WTO总干事。总干事通知仲裁员,仲裁员同意后,开始仲裁:当事方 提交书面陈述,仲裁员召开听证会。被诉方应该提出 一个合理的期限,并证明其理由(提出的时间越长,就需要充分的证明),申诉方也可以反驳,最后仲裁员 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裁决。仲裁的结果是有约束力的,当事方应当遵守。DSB规定仲裁所确定的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起算时间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 告通过之日。但是此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
4、赔偿
如果双方认为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按照判决完成执行,双方可以在为了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在合 理时间没有结束时,进入磋商阶段,就是否能为通过 补偿来替代不能实现执行判决达成一致,做出让步。补偿是在双方磋商后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愿采用的,原告方没有义务接受补偿的要求,同时补偿应符合 WTO的相关协约。如果双方在合理时间结束后20天 内仍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申请DSB强制终止让 步。赔偿是在未遵守DSB建议和裁决时对过去造成的 损害予以弥补,却无法弥补现在仍在进行的损害。
5、报复
如果仍不能使当事人执行裁决,上诉方可以申请
报复,在DSB授权后实施报复,但是报复不是为了补 偿原来受到影响的企业,而是促使该成员遵守协议。请求授权报复的成员应当提出具体的报复水平和方 式。报复只是一种临时安排,如果违反协定的措施已 经取消,被诉方已经对受影响的利益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者双方已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报复应当停 止。报复是以即时的惩罚抵消现在的损害,过去的损 害不予以追究。
6、监督执行
DSB有义务监督判决的执行,在判决被采纳后,在“合理时间”结束的后六个月内,DSB会监督判决 的执行情况直到事件被解决,在每次DSB的会议前至 少10天,有关方应向DSB提供判决执行进展的书面 数据报告。
在WTO执行程序中,已经遵守DSB的建议和裁 定,败诉方就无须再履行其他义务,即使曾给对方造 成了损害也无须补偿。
(五)争端解决过程时间表 表1争端解决过程时间表(1)收到双方的诉状
原告方------------------------------3-6周 被告方------------------------------2-3周(2)第一次庭审的时间、地点,包括第三方的参与-------1-2周(3)收到双方书面的反驳论点--2-3周(4)第二次庭审的时间和地点--1-2周(5)给双方分发报告中陈述的部分---------------------------2-4周(6)收到双方对报告中陈述部分的修改意见------------------2周(7)给双方分发中期报告,其中包括证据和结论----------2-4周(8)一方申请再审查中期报告的最后期限---------------------1周(9)专家组对报告的再次审查,包括与双方的必要会见---2周(10)分发终期报告给存在争议双方----------------------------2周(11)给WTO所有成员传阅终期报告---------------------------3周三、案例——日本-韩国关于干咸紫菜进口配额的 争议(2004年12月-2006年2月)
(一)回顾
原告:韩国,被告:日本,第三方:中国、欧盟、新西兰、美国;申请磋商:2004年12月1日;申请 建立专家组:2005年2月4日;双方达成协议:2006 年1月27日;专家组报告:2006年2月1日。
(二)磋商
2004年12月1日,韩国向日本提出磋商申请,关于日本对进口的干渍紫菜设立配额问题,韩国认为43 2007年第3期 No.3,2007 贸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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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Fisheries Economics 日本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Trade)第十条第三款和 第十一条,农业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除了正常关税 外的配额和关税或者其他收费都是一种约束),进口许 可证程序协议的第一条的第二、第六款;2004年12 月3日磋商申请被分发到WTO各成员方手中;日本 认为从GATT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第三和第九点、第十 条第三款第一点的规定看来,紫菜的进口配额是不属 于农业协定的管辖范围的;在2004年12月23日到 2005年1月21日通过双方的磋商韩国和日本没有达 成满意的结果;
(二)组成专家组
2005年2月4日韩国向DSB申请成立专家组进
行调查,同时将日本这种做法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Trade)第 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农业协定的第四条第二款(除了正常关税外的配额和关税)写进申请书中。中 国、欧盟、新西兰、美国作为第三方申请加入;2005 年5月18日韩国向WTO总干事申请按照DSU第八 条第七款的规定组建专家组;2005年5月30日,总 干事选择来自巴基斯坦、巴西和挪威的三位专家组成 专家组。
2005年8月30-31日/2005年10月11-12日
专家组召开听证会,原被告双方和第三方国家参加提 交书面报告,并作口头陈述;2005年11月18日,专 家组报告的陈述部分完成并分发到原被告双方和第三 方手中,2005年12月有来自韩国、日本和新西兰关 于报告的陈述部分意见呈上;2005年11月30日专家 组主席告知DSB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将时间延迟到 2006年3月,以便给双方充分时间准备各自的证据。
(三)案件结果:双方和解
2006年1月DSB得知双方达成和解;2006年2 月向成员方分发简短的最终报告。
(四)注意
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在任何阶段达成彼此满意的 解决办法。参考文献:
[1]WTO Secretariat.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 [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2]杨仕辉.贸易争端解决的博弈分析与策略[M].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6,5.[3]Geoffrey G.and J.M.Simth.The Politics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R].1999.[4]蒋德恩.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M].北京:对外经济贸 易出版社,1999.Study on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fishery trade&the case SU Meng,DAI Gui-lin(College of Economy,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handong Qingdao 266071,China)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growth tendency of Chinese aquatic product of foreign trade is rapid.As the quickly growth of aquatic product international trade all over the world,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aquatic product of foreign trade in our country.Under the protection of WTO frame the number of dispute is also increased among various countries,involving more varieties and scopes,in the certain degree which has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aquatic product of foreign trade of our country.The enterprises of our country must be treated positively with trade friction to maintain the legitimate rights&own benefit of our country&the enterprises,which is requesting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government to understand and be familiar wit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the main progre of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fishery trade by the graph form primarily,hoping the government of sea-related department and related enterprises more direct-viewing to understand this proce,in order to use these skills into practice.Key words:WTO;fishery trade;dispute settlement(责任编辑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