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对我县国税收入工作的影响(邵阳县)_邵阳县最新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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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对我县国税
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影响
根据省委省政府湘发[2010]3号文件,我省自2010年1月1日起,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即: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决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我县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势必对我县国税收入工作带来影响。
一、国税收入的分配调整对地方财政带来影响
国税征收的税种中,将增值税地方部分纳入省县按25:75的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由省县按30:70比例分享,原属省级收入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金属等增值税下划省县分享。我县以2009年为例计算,正常缴入县金库为:[9296.3万元(增值税累计完成数)-263.7万元(省级电力增值税)]*25%+91.2万元(企业所得税)*28%+374.4万元(个人所得税)*28%=2388.5万元。按财政“省直管县”文件规定计算,县财政直接分享的数额为:9296.3*25%*75%+91.2*70%+374.4*40%*70%=1773.4万元。可见,两相比较,县财政分成收入实际减少了615.1万元。由此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改革后我县国税管辖范围未发生变化,但县电力局税收下划后,县级增值税范围扩大,县级税收总规模扩大。二是县财政分享的地方收入实际减少,短期内会按照保既得利益原则弥补,从长远看,必须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或资金调度力度加以弥补。
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对税收计划分配带来影响
2010年我局共领受了三个税收计划指标(口径相同,均不含车购税)。总局下达给我局的税收任务是10287万元,省政府下达我局的税收任务是10500万元,县政府下达我局的税收任务是1120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额及增长幅度分别为:511万元,5.23%;724万元,7.41%;1427万元,14.6%,剔除省级电力税收下划的因素,县级税收实际增长比例为17.78%。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为扩大收入规模,对国税部门下达的税收计划往往超出了国税实际税源,增长比例远高于GDP增长水平。
三、“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落实税收征管带来影响
一是带来正面的积极影响,能促进县乡两级政府更加重视国税税收征管工作。国地分设后,尤其是我县设立乡镇金库后(现为乡财县管体制),许多乡镇领导和干部片面认为国税是国家的,只有地税才是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忽视国税工作。“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后,县乡两级政府更充分认识到国税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关联关系,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力度必然加大。
二是会给国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一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改革方案明确:非税收入由省县分别分享,即省里不参与县市固定非税收入的分享。因此,从我县看,目前实行的对矿产资源税费的统征改革中,国税征收的比例偏低,一些规费的征收比例高,颇有费挤税的嫌疑。煤炭税收在统征的基础上,目前我局已形成了一个按税收政策再补征的操作模式。但是在河道沙石税收征收上,普遍存在着费大于税的现象。国税的征收及解缴均有较大的漏洞。
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程序尚待进一步规范。新的财政体制实施后,具体的实施方案均未下达,省市县三级政府运行方式、工作方法、规章制度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省级电力税收下划后,金库仍按省级税收划入省级金库。除此之外,随着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之后接踵而至的人权、事权“省直管县”改革,国税部门如何因应,也是一件应该未雨绸缪的事情。“
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未将原“市刮县”税收进行调整,影响县级利益。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域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但未对原来“市刮县”的部分税收划回县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特别是对于原在省市集中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要积极争取在当地进行所得税预缴,确定好基数,明确分成比例,增强当地财力,更好地加快县域经济建设。
六、“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后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经费支持
普遍得到提升。
从我县看,2010年的国税征收经费与任务考核方案与2009年未发生变化,但从全省各县市情况看,地方政府对国税部门的经费支持力度普遍加大.横向比较看,我县仍处于较低水平。
邵阳县国税局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