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部门预算情况说明_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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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检察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莒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和对公诉案件的检控等职能以及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机构设置:莒县人民检察院位于县城银杏大道369号,属副处级单位,编制人数105,实有干警100人,党组成员7人。内设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政治处、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等15个局科室队,及派驻开发区检察室、城阳检察室等8处派驻基层检察室。无下属单位。

二、检察院预算构成检察院预算包括检察院机关预算。具体是:检察院本级预算。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48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484.7万元。比上年增加314.8万元。原因:全县工资上调,人员经费增加

2017年支出预算1484.7万元。比上年增加314.8万元。原因:全县工资上调,人员经费增加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按功能科目分类,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484.7万元。按经济科目分类,工资福利支出994.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1.6万元,项目支出225.5万元。

第三部分 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纳入运行经费支出378.5万元,包括办公费25.8万元、水费6万元、电费20万元、邮电费28.8万元、差旅费30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劳务费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01.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5.7万元、维修(护)费25.2万元等。比2016年预算增加51.2万元,主要原因是

1、办案任务数量增加,办案差旅费等费用增加。

2、办公楼建成时间较长,门窗老化需要维修,维修维护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215.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215.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3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预算减少(增加)0万元,主要是在八项规定的指导下,严格控制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具体情况说明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30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2万元。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11.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14.“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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