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_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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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廊坊市广阳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定制,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
股
东: 身份证号:
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的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静同志担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的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聘职工
担任监事职务。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