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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关于二〇〇九年区直属单位 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办证的通知 宝安区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我区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现将2009年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及新参加人员的投保办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及办证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见附件一)并自愿继续参加2009年度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医疗者,由其家属所在单位统一造册(原医疗证不需收回),按时间安排,先到我办(区卫生局五楼511室)审核,后到银行交款。
(二)新参加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参保人健康体检表及1寸半身彩照1张,并填报“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注:必须加盖公章),送我办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除按标准交费外,每人须交医疗证工本费5元,押金15元,退证时退还押金。
(三)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家属统筹医疗证”需重新办理者,须交回旧证(遗失医疗证者,须出具单位证明),— 1 —
并交1寸半身彩照1张及10元工本费以办理新证。
二、家属统筹医疗收费标准和期限
(一)夫妻双方均为区直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或职工,其直系亲属参加者,每人每年自付180元,单位资助180元,(原则上在男方单位参加)。
(二)夫妻单方为区直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或职工,其直系亲属参加者,每人每年自付300元,单位资助180元。
(三)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年由其亲属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并缴纳所投保经费。“医疗证”使用期限一年。
(四)因故不再参加2009年度统筹医疗者,其持有2008年已年审办理的“家属统筹医疗证”可继续用到2009年3月31日,其后不得再使用,同时请各单位负责将原证收回交我办,由我办退回原押金。
(五)年审、办证时间从2009年3月3日起,至3月18日止。
附件:1.参加统筹医疗对象的条件和要求2.宝安区家属统筹医疗参加人员登记表3.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
4.二○○九年统筹医疗年审、办证时间安排表
深圳市宝安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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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参加统筹医疗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一、凡在本区直属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工资属区财政全额或差额核拨者)的直系亲属,包括:(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原无工作单位,现靠干部、职工抚养的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本市内居住。
三、无先天性疾病,无恶性肿瘤,无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若在参保期间发现患有上述疾患,本统筹医疗不负责其医疗费用。
四、凡自愿参加者须到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或区中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证。
五、凡参加统筹医疗后,不得无故退出,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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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宝安区家属统筹医疗参加人员登记表
办公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手机号:
2.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并统计出合计金额。联系电话:2778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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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
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干部(职工)姓名:与参保人关系:单位审核盖章
指定就诊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中医院、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宝安区妇儿医院、宝安慢性病防治院、西乡人民医院。
说明:
1、双属者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属者由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即可。
3、相片不须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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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二〇〇九年统筹医疗年审、办证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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