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_侦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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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
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国际化等特点。一方面,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越加普遍,给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普及,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受检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机制所限,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干扰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受发展超前、法律滞后的影响,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困难。另外,基层检查机关侦查部门办案力量薄弱、侦察机制落后,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扭转。在这种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只能寻找新的侦查手段。
三、我国应对措施
1、检察机关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首先检察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现今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某嫌疑人的电话,只能寻求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公安机关的电话监听系统,但是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嫌疑人的电话不仅自己内部要进行审批,同时还有报请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过程十分繁琐,而且耗时太长,不但不能及时的进入监听工作,再上时间的审批过后,极有可能错过最佳的监听时机。使监听工作成为“想用时用不上,而能用时又没用了”的鸡肋手段。而且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在初查阶段,需要极高的保密性。这种长时间多部门的审批过程,存在较高的泄密隐患,而且也不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行使审查权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2、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运用技术侦查可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一些热点权利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范围较小的特殊群体。但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所以检察机关对使用技术侦查应当建立严密的内部逐级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发生;还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备制度,以备接受人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更要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对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人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再则在办案人员申请技术侦查时应该提出被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并不需要严格的定罪量刑证据,但也不能仅凭空穴来风就对被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办案多年,其中在一次查办某开发区城建局案件时,在初期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城建局每年都有大量的城建、绿化等工程招标,但因开发区财政紧张,所以经常拖欠中标公司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给付,在我们对给付情况秘密进行整理之后发现,大部分中标公司都是在工程结束后1年左右才能得到尾款(不包含质保金),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两三个月左右就结清了工程款,根据举报的线索和办案人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一小部分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到工程款,虽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但是违反了该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其中可能存在行受贿嫌疑。后来经过大量的取证,又对一些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有些负责人终于承认在得到全部工程款后,都以电话相约,送给该领导钱物。这也证实了我们初期的猜想。如上述案件,如果提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报请审批时应该说明报请的依据,就如此案优先得到工程款的公司虽然没有从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但是其优先取得工程款却违反了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因此报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还必须要有充分使用条件。
3、检察机关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侦查人员
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入,技术侦查人才紧缺的问题更是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刑事侦查方面的人才,且侦查员结构不合理,掌握先进侦查技术难度大,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侦查技能培训纳入自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普及和提高侦查人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使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
借鉴国外大量的反贪实践,技术侦查手段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用于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极利于隐藏调查意图,采用秘密方式,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真实客观,并有利于抓住转瞬即逝的机会,做到快速出击,迅速查证,惩治腐败。由于其具有的秘密性、快速性、直接性,已然成为各国打击犯罪的威慑性力量。但是,技术侦查手段也是一柄双刃剑,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严格依照程序。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制定详细的、可依照执行的法律。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与实践经验,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
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