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的有关规定_新闻工作的有关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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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关于民族、宗教的报道

1、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兼顾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宗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2、要加强对有不信仰宗教自由的宣传。主要注意三点:一是保障信教自由并不妨碍普及科学教育和反对封建迷信的宣传。二是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不能容许的。三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适于共产党员。

3、在涉及敏感问题时,避免伤害少数民族同胞的感情。严禁在新闻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在宣传中,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

4、要防止民族关系宣传中的一边倒现象。既要讲国家和内地对少数民族的扶持和帮助,也要讲民族地区对国家的贡献和对内地的帮助。在报道民族地区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时,既要讲国家的扶持和内地的帮助,也要讲少数民族自身的努力和贡献。在新闻稿件角度的选择上,也要注意一边倒现象。对于少数民族优秀人物,要注意从民族角度报道,同时避免对少数民族消极落后的东西进行展览的报道。

5、要防止对民族特色的宣传狭隘、表面化。要防止宣传少数民族特色时单调狭隘,仅仅是唱歌跳舞、请客喝酒等表面化倾向。反对以猎奇心理,拿某个少数民族落后、愚昧的东西吸引读者,把一个民族非本质、非主流的东西当作本质和主流来宣传,本末倒置,是非混淆。

6、要防止日常宣传力度不够,追风赶浪时有失力度。民族宣传要制定计划,加强协调,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避免追风赶浪,误导受众。

7、要严格民族宗教宣传纪律。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应当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报中央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8、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我国有多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对他们的风俗多样的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也不要探秘、猎奇、肆意渲染。

9、对国际上的民族纠纷要客观报道,淡化处理,不应渲染。

10、要注意宗教的消极影响,不要助长宗教热。对个别地方搞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神)发财”的做法,不要宣传。对一些旅游部门在旅游景点兴建庙宇,文化部门为恢复古迹而修建庙堂以及开光活动,报道要特别谨慎,不要轻易报道,更不能过多宣传。

11、宗教宣传应当注意区域性和内外有别,力求报道准确。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对海外报道,但不宜渲染;对内宣传要适度,不宜炒热。不要光把着力点放在宗教上,而要放在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上。对于纯粹的宗教活动,如大法会等原则上不报道,更不宜对内宣传。

12、要规范适度使用涉及民族关系的词语和表述。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中华民族”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不能使用“蒙古大夫”的称谓贬称医术低劣的医生。这不仅伤害蒙古族群众的情感,也对蒙医蒙药的声誉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对国际恐怖主义事件的报道,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分子”、“伊斯兰恐怖分子”等语句。

13、在民族宣传报道中,要避免把话说得很满,绝对化。尤其是为突出现在的成绩,往往夸大原先的落后面。要实事求是,不要把过去说得一无是处。

关于涉外、涉台的报道

1、有关华侨、外籍华人的宣传报道,从总体上应持严肃、审慎的态度,掌握稳妥、严谨的原则,注意对华侨、外籍华人的工作应当坚持“多做少说”、“只做不说”的一贯要求。

2、必须明确“华侨”和“外籍华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要严格区别两者的国籍和政策界限,不得混淆。“华侨”是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而“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已不是我国公民,而是居住国公民,这个国家才是他的祖国。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正确的表述是,中国是外籍华人的“祖籍国”。因此,不要公开宣传和提倡外籍华人“爱国”、“热爱祖国”、“为祖国建设作贡献”等。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严格把握各项有关政策,不得公开引述对华侨、外籍华人工作中的内部方针、政策、规定及提法,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驻外机构等情况。

4、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宣传报道,应与其他外资企业的报道融合为一体,在宣传报道上不宜将其突出出来。对个别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征得报资者同意,并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对来自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等地的华侨、外籍华人的投资,包括投资者的姓名和投资规模,严禁对外公开报道。对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进行经贸考察活动,报道也要掌握分寸,不要过分渲染。尤其不要片面渲染对中国的好处,而应强调双方互利互惠。

5、对我国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智力工作的情况,一律不得对外公开报道;特别是对华侨、外籍华人引进西方和所在国严禁出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必须严格保密,绝对不准对外报道。

6、华侨、外籍华人为支援家乡建设,捐款赠物兴办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对外公开报道,个别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征得捐赠者同意,并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对来自东南亚地区和日本、韩国等地的华侨、外籍华人的捐赠,严禁公开报道。

7、不得公开报道华侨、外籍华人在住在国的政治背景和财力情况。

8、不得公开报道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华侨、外籍华人来华寻根、祭祖、联谊等活动情况,尤其不得披露持另纸签证者入境后的情况。

9、涉及各国领导人和友好党、友好国家的报道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发表或转载对各国领导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漫画;不得公开对友好党、友好国家的内部事务乱加议论;严禁公开转载和引用议论友好国家领导人和内部事务的外国著作和报刊材料。

10、地方新闻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指导、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选用对方的节目和稿件,要有专人把关审看,注意适度、适量,不要成为宣传西方价值观、西方生活方式、西方物质文明的园地。也要要求对方以对等的方式选用我提供的节目和稿件,并在其所在国刊播,待落实后再与之合作。节目和稿件的内容,要以扩大我在国际上的正面影响为原则。

11、涉及我国际河流的报道。一是对涉及国际河流的有关资料事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执行。对拟公开出版、宣传的涉我国际河流方面的信息,应按规定自审。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要送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保密部门审定。二是对于国际河流方面的内容应尽量少报道或不报道。如确需宣传报道的,要按主管部门统一口径进行,对国际河流跨流域调水工程名称不要使用“跨流域”、“调水”、“引水”等字眼。三是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涉我国际河流的内参信息,应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四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涉我国际河流宣传报道,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12、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地图的有关规定。一是公开出版展示的地图,国界线必须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绘制。特别注意南海诸岛、中印边界线走向、钓鱼岛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界的正确画法。二是出版和展示的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凡涉及到我国国界线画法的内容,必须履行送审程序,经国家测绘局和外交部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出版或展示。三是在因特网上使用中国地图,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网页(http://nf-gis.nsdi.gov.cn)上的地图为准。四是引进外国涉及中国国界画法的地图产品,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或展示前,须严格履行送审程序。

13、对外劳务合作的新闻报道要稳妥把握。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和经贸合作的大局出发,准确地把握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主要按以下要求把握:一是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正面报道;二是避免对劳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炒作;三是对于把握不准的消息应予核实,必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4、慎重报道各种灾难和自然灾害赔偿问题。对于在国外中国人遇难、受伤等情况,有些国内媒体炒作遇难或受伤的赔偿问题,表现出一种非正常的心态。这不仅可能给理赔过程造成障碍,而且还可能给读者造成“中国劳工可以用生命和鲜血换来金钱”、“金钱可以凌驾于生命之上”等错误印象,有悖于生命价值观,也有损媒体的自身形象。因此,在报道各种灾难和自然灾害的赔偿问题时,新闻报道应当慎重。特别是对在国外发生的这类事件,不要盲目炒作,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15、不要使用“WTO成员国”这个错误提法。“WTO”是一个由世界上主权国家及单独关税地区组成的国际贸易组织。对其成员,一般称为“WTO成员方”或“WTO成员”,而不能称其为“WTO成员国”。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WTO成员,台湾也将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如果将其称为“WTO成员国”,将造成严重的政治错误。因此,新闻宣传中不要使用“WTO成员国”这个错误提法。不得将世界贸易组织称作“经济联合国”。公开报道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或简称“世贸组织”。

16、与台湾新闻机构和记者合作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批准,祖国大陆人员不得受聘担任台湾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特约记者和通讯员。未经批准,我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台湾新闻机构的采访,不得向台湾新闻机构提供稿件。

17、涉台重大政治性新闻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报经市台办同意后发稿;涉及保密范围的台企投资以及台资企业存在问题的报道,需与市台办商定后再报道;遇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与市台办联系、沟通。

附一:涉台宣传用语的使用要求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得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为“台联党”。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需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所”、“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得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或“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

(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使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附二:涉台宣传用于使用要求补充规定

在涉及中国和中国台北加入世贸组织等国家组织的称谓时,不能出现“两岸入世”、“大陆入世”、“台湾入世”、“大陆驻外机构”等用语;在体育报道时,不能出现“两岸代表队”、“两岸奥委会”、“台湾团”、“台北团”等;在罗列城市名称时,不能把“台湾台北市”与“法国巴黎市”、“美国西雅图市”、“巴西圣保罗市”等并列使用;在旅游用语中,不能把台湾以及香港、澳门来内地旅游的同胞称为“来华旅游者”、“国际旅游者”;在涉及国际经贸往来时,不能把台商称为“外商”。

关于突发事件的报道

一、不同性质突发事件报道的要求

1、各种自然灾害,原则上可报道。一般自然灾害,只在有关地方进行报道,对影响不大的,地方也不必报道;重大自然灾害,由中央新闻单位请示国务院后向全国报道。关于震情、汛情、疫情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和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仍按以往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报道。

2、各种严重事故,按上述原则报道,但不要过分集中,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在主管部门正式得出结论前,新闻单位不要发表一些猜测之词。

3、恐怖主义行为及重大群众性骚动,均须征求事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并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进行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在报道恐怖主义行为时,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途径等一般不宜描述,以防诱发犯罪。

对于国外发生的规模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爆炸、枪击等带有恐怖性质的事件一般不做报道。对国外发生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爆炸、颠覆列车等重特大恐怖事件的报道,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多次报道或者过细报道恐怖分子的作案手段。要认真把关,避免出现政治性、倾向性的问题。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不得擅自主张。

4、重大政治性事件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处理方针办事并及时请示国务院领导;一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统一发布。对规模不大,影响较小的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骚乱等事件,一般可不报道,如需公开报道,也只在有关地方报道。

二、突发事件报道时效的要求

突发事件可分阶段发稿。应尽快发出快讯,先对最基本的事实做出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然后再视情况的发展发出后续报道。要减少快讯送审层次。只在地方范围报道的,由省级新闻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定。需在全国范围报道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分社、人民日报记者站、电台、电视台派记者采访,快讯稿经当地党或政府负责人核阅后即分别报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影视部,这类快讯是否需要送国务院审定,由这三家中央新闻单位的领导视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和情况决定。

三、突发事件对外报道要求

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归口由中央外宣办组织协调管理,由新华社统一发稿。未经中央外宣办批准,其他新闻单位不得自行发稿。事件发生地的党政机关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突发事件提出报道建议,但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引导驻华外国记者对突发事件进行客观的报道,一般不宜准许外国记者进入学校、单位进行现场采访。如发现其报道不属实或确有明显的歪曲,我对外新闻单位应及时组织报道予以澄清,如认为有必要点名批评有关外国新闻单位的歪曲报道时,应事先报中宣部对外宣传局商外交部新闻司研处。

要讲求时效,特别是空难、铁路交通以及直接涉及外国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恶性事故的报道,要在境外媒体之前报道。对应报道而又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稿。有的可先对外报道,再对内报道。对境外关注而国内无需报道的消息,可只对外报道。有的可在当地报道,不做全国性报道。

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报道

1、关于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地进行。

2、严禁公开报道同党的十六大精神相悖的错误观点,不允许在宣传报道中宣扬“多党制”、“三权分立”、“议会民主”等西方政治制度;不允许在宣传报道中宣扬西方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允许在宣传报道中传播非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宣扬所谓的新闻自由;不允许发表与党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错误观点。

3、要严格执行宣传纪律,认真把好关,把好度。对于各地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的报道,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准确把握,重要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定,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报告,严禁盲目炒作。

关于军事工作的报道

1、军事报道不得擅自报道的内容。对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有关内容,军委、总部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军委、总部领导的内部讲话,不宜公开的军事法规及有关文件,部队的作战方案(预案)、番号、编制、实力、部署及调动,军事斗争准备的重大活动,新型武器研制生产和装备部队情况,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重要军事设施,对外军贸军援情况,军事谈判的方针原则及方案,全军性不宜对外公开的数据,有损于部队形象的重大军民纠纷、军内事故和案件,其他不宜公开报道的事项,以及宣传主管部门明令不得报道的内容,均不得擅自报道。对境内外媒体(含网站)擅自刊载涉及上述内容的报道,一律不得转载。需要公开报道的,经中央军委或总部批准后,授权新华社等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2、严格管理军事新闻采访活动。新闻出版单位要慎重确定军事新闻报道和出版选题,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的记者编辑从事军事新闻采访和编辑,记者采访军事新闻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如实开具介绍信或其他证明证件,严禁擅自采访和报道;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军事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3、严格执行军事新闻稿件审查制度。首先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要送军队有关部门审定。有关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一般不安排地方记者采访。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各类稿件,发表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领导审批外,还须经相应级别的保密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批准,新闻媒体不得自行采写播发此类稿件,军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稿或提供信息。互联网络不得在网上随意传播军事新闻,新闻媒体也不得从互联网上下载此类消息。

4、军事内容的报刊均由军队主办,地方单位不得创办军事报刊。凡地方单位所办的军事报刊、省级以下(含省级)报刊所办的军事专刊专版一律停办。与军队相关的地方单位可办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科普性、技术性报刊,但不得创办军事报刊。个别综合性大报大刊需办军事专版专栏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公开出版反映军事斗争准备的纪实作品。

5、加强和改进军事斗争准备的内参报道。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兵力调整部署、战场建设、重要演习和新武器的研制试验及其型号性能、装备部队情况等,一般不以新闻内参的形式反映,应通过相应密级的内部材料刊发或按工作渠道报告。确需要通过内参形式反映的,必须经军队大单位领导或有关总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把握报送范围。

6、所有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新闻网站都不得刊载互联网上涉及我军的信息。对违规张贴泄露军事秘密信息的网站和作者要严肃查处。

7、对专家、学者就有关军事斗争问题接受采访和报道要认真把关。新闻媒体就军事斗争包括国内外相关重大事件采访军队专家、学者,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此类问题所作的评论以及演讲报告和文章,须经军队有关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

8、严肃军事新闻宣传纪律。新闻报道是否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由军队保密部门认定。一旦发生新闻报道泄密问题,新闻单位及其主办、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售、停播、封存全部报刊或待播节目,对已经发出去的报刊要尽力收回并就地销毁,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

对于公安、司法工作的报道

1、公安、司法工作的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要方针,充分反映和自觉维护公安、司法队伍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和形象,为公安、司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严格控制有关公安、司法机关的负面报道。要从严控制涉及公安、司法队伍的揭露性、批评性报道,有关报道要听取党委政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意见,注意报道对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整改措施,有关案件要待审结后再报道,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通过内参反映。重要稿件要送审,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严禁刊播失实报道,严禁炒作渲染,严防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散布攻击污蔑我们党、国家和政治制度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3、涉及公安内容的电视新闻应严格把关。在涉及公安内容的影视剧中,应防止那些泄漏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暴露公安机关侦察手段、细致展示犯罪分子作案过程、渲染血腥暴力场面的作品出现。制作涉及公安内容的电视新闻、以及用“纪实”手法制作同类题材的专题节目,也需参照上述精神严格把关,以减少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4、报道法院工作要注意维护司法权威。媒体对案件实体裁判内容公正性的评判要慎重;对审判过程和结果的评论也应客观。在审判过程中,不要对案件进行评论,以免产生负面影响。若裁判结果存在学术上的争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宜以学术观点去评论审判结果,以免把学术上的差异视为裁判公还是不公。

5、“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不妥。依据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须经过专案、侦察、提起公诉、审判等程序,如判死刑还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复核。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因此,今后在有关报道中应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法律允许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使读者充分理解此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人民警察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将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击毙的,具体表述时可采用“击毙歹徒”或“击毙某某”的说法。

关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报道

1、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加强正面引导。

2、对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不得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等方式及时反映。要坚决反对各种不讲政治、不负责任的报道和炒作,坚决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

3、对各种群体性事件,一律不准报道。对涉及企业破产、职工下岗、收入分配、集资兑付、劳动关系纠纷等敏感问题,一定要慎重把握,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从正面进行报道。对可能造成人心不稳的各种传闻、谣言、小道消息、“内幕消息”等,一律不要报道。公开报道不得采用互联网上的信息。

4、对城市建设拆迁中的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的纠纷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影响面较大、牵涉各方面利益、容易激发社会情绪的问题,公开集中报道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对这类问题,各新闻单位在报道时,要注意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防止简单化,防止因报道不慎给大局添乱。有些问题可以先通过内参反映,时机成熟后再作公开报道。

5、媒体不要过多报道、渲染“仇富心态”和“富人政治”。要正确引导,树立以富帮贫和自主创业、脱贫致富的正面典型,倡导以富帮贫、经过努力可以由贫变富的社会风气,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评价先富阶层,正确理解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而化解已有矛盾,调和可能的冲突,为社会发展与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地震的报道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有关地震预报的消息,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为准。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国内地震预报消息。

2、对我国目前地震预报水平和能力的报道必须科学、客观、准确、不得对公众形成误导。特别是对某些个人自称是已成功预报了若干地震的情况,更要慎重,不得擅自报道。新闻媒体刊载发表有关地震预报水平和能力的报道时,要事前将稿件送同级地震部门审核。

3、日常防震减灾的宣传报道,应将重点放在地震科普知识、防震减灾知识及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取得的进展等方面。

4、不得轻率笼统地报道有关地震形势的消息,更不得渲染震情,追求所谓轰动效应,确需相应介绍我国中长期地震形式时,应事先将稿件送同级地震部门审核。

5、地震发生后,新闻报道内容应与地震主管部门的公告内容一致,并不得抢先发布。

6、地震震情灾情的报道要规范。

(1)关于国外发生7.0级以上、国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时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可进行震情灾情新闻报道。对国外的地震震情灾情,可按有关规定自行报道;对国内的震情灾情,应主要报道抗震救灾与安定社会等工作,新闻稿须事先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对国内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由中国地震局拟定新闻通稿,送新华社发布。

北京地区发生有感范围较大的5.0级以下的地震、国内重大会议、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或其他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新闻报道问题,由中国地震局视情况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后确定。

(2)关于国外发生7.0级以下,国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时的处理意见。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原则上不作报道。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当地新闻单位可进行报道,但须事先将新闻稿送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审核。

(3)关于国内发生地震的谣传、误传事件时的处理意见。由中国地震局商中宣部提出新闻报道的处理意见。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道

1、凡涉及计划生育政策变动方面的问题不宜报道。鉴于中央已经明确要求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因此,凡涉及计划生育政策变动方面的问题不宜报道,如确需报道的问题,各新闻单位需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之后,再酌情决定。

2、不宜公开报道出生婴儿性别比具体数字。有关性别比问题可以编发内参。

3、不宜使用“黑孩子”的提法。对于边远山区的农民或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因交通不便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情况的,各地鼓励其如实申报,并随时准予户籍登记,不存在所谓“黑孩子”的问题。因此,今后不要再用“黑孩子”一词。

4、关于基层工作方法问题。国家计生委已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许强迫命令,要耐心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对一些容易授人以柄的问题,可编发内参,不宜公开报道。

5、关于批评报道,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既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又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有利于开展工作,避免产生负面效应。

6、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严肃谨慎。慎重报道生育“二胎”和“辅助生育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避免对敏感、复杂问题形成炒作和误导,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金融工作的报道

1、关于金融机构的处置风险。如处置对象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只在当地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其他地方媒体、全国性媒体一般不予转载;如处置对象是全国性金融机构,只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体发布公告,淡化处理;如确需报道,应事先征求人民银行意见,不得自行对被处置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处置情况进行报道。

2、关于汇率和外汇储备问题。汇率及外汇储备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常成为国与国竞争、谈判、国际义务的话题和砝码。对此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持谨慎态度。对于我国何时开放资本账户,以及人民币贬值或升值问题,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公众的心理预期,不要盲目转载外国媒体或个别经济学者的预测和推论。

3、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问题。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问题,要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口径为准;对于个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问题,要征求其上级机构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把握宣传报道分寸。

4、关于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要按照统一部署进行宣传,不宜刮风,不要转载非正式发布的网上信息及海外媒体的报道。对正在研究尚未实施的改革方案一律不予报道。

5、关于金融形势的总体评价和判断。对金融形势的总体评价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全局,要注意正确引导,把握大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或接受的采访,除经过单位授权的,一般只代表其个人观点,在新闻报道中,应注意体现这一点。

6、确保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用统计数据,要以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机关发布的数据为准。涉及具体金融机构的数据,应以该机构总部正式发布或授权发布的数据为准。

7、货币政策报道,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和解释的货币政策口径一致。

8、中国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律称:××行××分(支)行,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字样。

9、对保险业的报道,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进行报道,不要随意炒作;要加强同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涉及政策法规、行业、机构、产品等方面的批评报道,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关于高考和学生就业工作的报道

1、正确评价高校招生制度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对高校招生若干热点、难点问题的舆论,防止对高考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和某些带有商业目的的炒作,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凡国家招生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宣传口径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一致,并注意分清政策规定、专家探讨与个人意见的界限。

3、全面、准确地宣传高考改革。对于高考“3+x”科目设置方案、高考内容命题改革、高考形式改革的工作宣传要慎重、稳妥,对网上录取的意义、成绩要充分的肯定。

4、对考试现场情况的报道,应以不影响考生正常答卷为前提。在全部科目的考试未结束前,不得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各科试题及答案。

5、确保高考答卷评阅、录取等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遵守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上述场所进行采访活动。

6、不得对高考成绩排队、不得公布高考成绩优异者名单,不应进行围绕考生个人的宣传活动。

7、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考试题分析作报道。

8.、报道大学生就业,不要一味渲染就业难气氛。要特别注意正确引导,使大学生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调整自身定位,改变就业观念,接受选择。对就业难问题进行辨证、深度、具体的分析,不要盲目跟风,一味渲染就业难气氛。

关于重大历史题材的报道

1、把握好领袖题材作品的政治导向。启迪心灵,陶冶情操,激励和鼓舞人。

2、要注意写领袖与领袖之间关系的作品,有关领袖生活、家庭、亲属关系的作品切忌追异猎奇把握不准的细节,尽可能抹去或删除。

3、需要注意的倾向性问题。一是粗制滥造、抄袭剽窃,甚至造假;二是政治倾向不健康,热衷于展现领袖私生活、历史上有争议的事件、内幕斗争等细节,厚此薄彼、褒贬不当;三是捕风捉影,随意议论,以讹传讹;四是违背外交、民族、宗教、统战政策;五是泄露党内、军内机密。

4、要认真把关,凡未经权威审读机构把关的此类作品,一律不予选登。

关于新闻宣传中保密的有关规定

1、报纸、广播、电视严禁刊载下列内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及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透露。

2、凡涉及我党对台工作和国共两党秘密接触的档案史料、回忆录、访问记录等,特别是有关组织系统、工作规律、策略手段以及各方人士中的点线和秘密党员的活动、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材料、报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公开发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因对台工作或专题研究需要而编辑出版的内部资料;对已经见诸报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中的有关材料,不准再翻印、转载、转发。

3、使用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和记述资料的,应当经军区级军事机关审查同意。不得公开报道部队的作战计划、番号、编制、实力、装备、阵地、调动、部署等情况。一般不公开报道军民纠纷事件,以及对军队工作重大的批评和意见。报社聘任的特约撰稿人和通讯员,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

关于舆论监督和批评性报道

1、不能擅自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批评同级党委会或与同级党委会进行争论。

2、发表批评报道,要选择典型事例,不要事事指责。

3、点名批评要慎重,要控制数量。

4、要尽可能全面反映各种不同的意见,作全面分析,不宜只反映一种意见。

5、要把消极现象放在一定的条件中分析,不要以偏概全。

6、要多方面提醒人们注意各种社会问题,不要人为地集中在某一点上一哄而起。

7、要依据法律和政策,把握分寸,在法院判定之前,不要给被揭露者肯定罪名。公开揭露的重大问题要公开交待处理结果。

8、凡是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容易引起国际社会误解的东西,如卖淫、吸毒、贩毒等丑陋现象,应内部反映,一般不做公开报道。个别经批准的,应从打击罪犯、严禁蔓延的角度进行正面报道。

关于广告发布

1、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广告媒介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包括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企业、出席企业庆典活动等的照片和讲话,评论企业和企业产品的讲话以及使用企业产品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

3、不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一是明明是广告,却使用企业专版、企业形象、专题报道等非广告标记;二是虽然标明为广告,但使用新闻报道的形式;三是违规变相收取广告费。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媒介内部的广告经营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本单位的广告业务,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要坚持新闻报道工作与经营活动分开、新闻从业人员与广告经营人员分开的有关规定。各类大众传播媒介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等报道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报刊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发布有关该商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广告。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等名义,介绍、推荐药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荐医生、医疗机构。

4、重视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①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②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③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④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⑤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做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⑥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⑦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5、不得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禁止新闻媒体以任何形式,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正在发布的要立即停止,已经签订发布合同的。要立即终止发布合同。

6、不得刊登涉外征婚广告。各媒体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征婚广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张贴和散发此类征婚广告。

7、不得为宗教活动刊登广告。新闻单位不要刊登有关开光、讲经一类宗教活动的商业性广告。

8、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发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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