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冤案反映材料_惊天冤案反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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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政法委机关领导与宜化集团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指使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掩饰挪用贪污国家公款利用帐外资金非法谋利犯罪的反 映 材 料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曾经于2002年状告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安部长*,现出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良知,不得不对湖北省宜昌市政法委和猇亭区公安分局与宜化集团腐败分子相互勾结、滥用职权,非法干涉和插手经济纠纷制造冤假错案,企图掩盖宜化集团腐败分子贪污挪用国家公款犯罪问题进行反映,目的是惩治违法分子和腐败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习总书记的正确领导下,加速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的天平不向掌握国家权力的腐败分子错误倾斜!清洁国家机关体肤!
一、案件起因:
王政昌等人因在海南省海口市筹建“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政昌与黄子山于2013年7月2日在北京签订借款1个亿的合同,2013年7月5日与黄子山重新约定了口头合同,将借款1个亿改为借款4000万,利息2%。2013年7月8日,黄子山从其个人卡上汇到王政昌卡上4000万元。2013年7月12日王政昌在海南省海口市投资的“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3年7月29 日和8月2日王政昌在北京偿还了黄子山300万元本金和预付40万元利息。2013年9月初,王政昌应黄子山的要求,同意以新还旧的方式先以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再借黄子山款4000万,之后王政昌立马归还向黄子山2013年7月5日的借款4000万元,通过华夏银行打入又打出完成了以新还旧,同时等于王政昌预付了黄子山300万元利息,新款借用到2013年年终。2013年7月28 日由于王政昌偿还欠王素梅借款4800万元,将华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转还给了王素梅4000万元。2013年10月8日黄子山给王政昌打电话说他的上级要求收回欠款或利息上涨一倍,王政昌讲如有必要可以与其上级面谈,黄子山挂断电话。2013年10月11日左右,黄子山到了王政昌公司财务处核对了一次账,黄子山写了欠他3700万元,利息为“4.5%”,比约定好的高一倍。2013年12月27日,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公告注销,其财务审计报告:无债权债务,2014年2月12日在工商局注销终结。而3月11日猇亭区公安分局却说将扣押的3700万元给了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此时该公司已经注销,且经审计无债权债务,为何要给一个已经没有债权债务的注销公司?!该款到底给了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猇亭区公安分局有何依据处分该款呢?!
二、猇亭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非法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案,王政昌的所谓的犯罪地不是宜昌市猇亭区,居住地也不是猇亭区,猇亭区公安局绝对没有管辖权。2013年7月2日,王政昌与黄子山等人在北京市签订了借款一个亿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地是在北京市,用款行为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案,那么其所谓的犯罪地是北京市或海口市,与宜昌市猇亭区无任何关联,按此享有管辖权的只能是北京市公安机关或者海口市公安机关。王政昌居住地是北京市平谷区亦不是猇亭区,按照居住地管辖是北京市公安机关有管辖权。所以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罪,不管是依据犯罪地管辖还是居住地管辖,猇亭区公安分局均无权进行管辖。猇亭区公安分局纯粹是恶意进行非法管辖,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是掩饰隐瞒宜化集团腐败分子贪污、挪用国家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2014年8月20 日,猇亭区人民法院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发出(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8号退卷函,告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王政昌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因本案本院无权管辖,将该案退回。很显然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那么此案的侦查机关猇亭区公安分局对该案同样没有管辖权。若猇亭区公安分局有管辖权,猇亭区人民法院就应有管辖权,不会发出(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18号退卷函。但是猇亭区公安分局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其违法行为,而是向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报告继续操纵此案!“欲加之罪何患无词!”2014年11月6日,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给非法经营和非法执法团伙作保护伞,召开了公检法三家协调会,针对王政昌所谓的合同诈骗案,要求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并作出对王政昌作出有罪判决的指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指定管辖是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才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假设王政昌涉嫌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那么享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或海口市的人民法院,即使发生管辖权争议,他们的上一级也不是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指定管辖。是否有罪是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本不能根据指示意见作出判决。宜昌市政法委个别腐败领导为了包庇宜化集团挪用和贪污国家财物的腐败分子,不惜滥用职权,严重的粗暴干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2、插手经济纠纷、包庇犯罪分子
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害了王政昌的合法权益。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与该公司发生过任何关系。王政昌与黄子山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本应该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王政昌却被宜昌市猇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留关押,强迫正在履约的王政昌提前还款,且是要求王政昌还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款,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未签订过合同,更没有其他业务来往,为何猇亭区公安分局要逼迫王政昌偿还对其不享有任何债权的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款?假设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有借贷关系,也是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更何况王政昌与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王政昌根本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就是问题所在,因夷陵区公安分局此前在查处其他案件中发现宜化集团领导挪用和贪污公款的事实,并汇报给了市政法委领导,但该市政法委个别领导为了包庇、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不让查处!而黄子山此案涉及资金又是被宜化集团挪用、贪污用来放利的账外资金,为了防止东窗事发,才又指使猇亭区公安分局用这种滥用职权的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再者王政昌与黄子山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是民事行为,根本不涉嫌刑事犯罪,猇亭区公安分局为了达到其保护非法经济集团宜化福瑞鑫盛投资有限公司的不法目的,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强行对王政昌进行拘留关押,编造犯罪事实,意图使王政昌受到刑事制裁,自己不但非法获利,而且掩盖了宜化集团与宜昌市政法委有关领导狼狈为奸、共同挪用、贪污宜化(国家)资金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就是滥用职权、为包庇犯罪分子而插手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早就出台过《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通知,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因此,请对猇亭区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领导的腐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刑讯逼供
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10日凌晨,王政昌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一路押至猇亭区公安分局院内,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室,猇亭区公安分局的公安人员对王政昌进行刑讯逼供,致使王政昌骶尾部软组织损伤、骨关节炎、骨质疏松症、失眠等疾病,使其身心遭受严重侵害,精神遭受重大损害。猇亭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14年5月23日,猇亭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询问调查案情下,以猇亭区公安局编造的起诉意见书起诉王政昌犯合同诈骗罪,起诉后的5月25日和5月27 日才去看守所询问详情,对王政昌受到猇亭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投诉置之不理。猇亭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触犯了《刑事诉法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取证
2013年10月16日,宜昌市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去了王政昌北京立高大厦办公处,当时王政昌没有在公司,正在外办事,公司张兴副总等人进行了接见,并说明了业务情况。而后猇亭区公安分局冯小车冯队长用手机短信方式警告王政昌在规定时间内去见他。王政昌见冯小车作风恶略,郑重的给冯小车回了短信:“正常经济业务,定合同在北京,用款在海南,与宜昌公安有何关系。”王政昌让公司法律顾问李珍去见了冯小车,并说明了业务情况。2013年11月9日中午,王政昌在去八大处的路上被北京海淀区西山派出所配合宜昌猇亭区公安分局给其戴上手铐拘留到西山派出所,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让王政昌在涉嫌合同诈骗拘留证上签字,王政昌拒签和表示抗议,猇亭区公安分局就给其戴上脚铐,后押上一辆面包式的车,王政昌还见到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给了西山派出所人员一沓百元现金,西山派出所人员几次推拒后收款。显然,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没有合法理由对王政昌进行拘留,否则没有必要给西山派出所送钱,他们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与西山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官官勾结严重侵犯了王政昌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10日凌晨左右,王政昌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一路押至猇亭区公安分局院内,在专用面包汽车上,一路王政昌未能睡觉和吃饭,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室,猇亭区公安分局人员对王政昌进行了刑讯逼供,问王政昌借宜化集团宜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款项,王政昌如实回答,其未来过宜昌,未与宜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过借款合同等事实。2013年11月10日凌晨左右,在猇亭区公安分局讯问完毕后,押到一医院做了体检后押至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关押。王政昌在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时,多次被提审,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多次诱供骗供和蓄意、蓄谋编写笔录,让王政昌多次抗议和纠正。2014年2月以冯小车为首的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带着拟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到廊坊,要求王素梅按照他们的意见做笔录,并且交出2700万元资金,否则就将王素梅刑事拘留,按他们的要求做还可以释放王素梅的弟弟王智辉(王智辉因在王政昌与黄子山的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了字,亦被猇亭区公安分局刑警非法关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无奈王素梅在这些人的威逼、胁迫下,只得在拟好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现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119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40号王政昌无罪的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法院判决王政昌无罪,已经终审生效,但猇亭区公安分局与某些别有用心的腐败分子仍做垂死挣扎,仍继续千方百计、费尽心机的搜罗王政昌所谓的“犯罪”证据,意图掩饰其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犯罪事实。猇亭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上述一系列取证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接受法律的制裁。
综合以上事实,宜化集团贪污腐败分子存在挪用国家公款、贪污腐败的犯罪事实,宜昌市政法委在领导岗位上的个别腐败分子与其相互勾结,为了掩盖更大的犯罪集团,才导演了这幕猇亭区公安分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闹剧。这里面存在着更加特别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请上级领导责令有关职能机关依法迅速进行查处!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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