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综合习题二(案例分析)_刑事诉讼法案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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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案例1】
被告人崔某,1995年6月7日出生。2012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用暴力抢走了一下班女工的提包,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依法将崔某拘留,后取保候审。该案于2013年1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崔某嫌指派的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提问:此案中法庭批准崔某自行辩护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
郑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5日对刘洋(女,30岁)、管欣(女,20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洋、管欣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洋、管欣抢劫案于2013年1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洋当庭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管欣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管欣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洋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洋、管欣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洋死刑,缓期2年执 行;判处管欣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洋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管欣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提问:
1.重新开庭后,如果管欣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2.重新开庭后,如果管欣又提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案例3】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1月2日生,大专文化。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受聘于某市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该公司以张某工作作风散漫,经常出现工作失误为由,于2012年11月将其解聘。被告人将自己工作不顺利的原因归结于原公司领导,故而产生报复恶念。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原公司总经理刘某家中,乘刘某之妻杨某不备,持刀向其颈、胸、背、面部等处连砍数刀,致使杨某颈动脉断裂,大出血休克死亡。然后被告人张某将油漆、花生油等倒入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毁灭证据。公安机关经过勘查现场,走访证人,确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乙市将张某抓获,1月11日检察机关批准了对张某的逮捕。张某在被捕之后就聘请双城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为其辩护。
提问:
1.杨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吗?
2.杨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张某提供哪些具体的法律服务?
3.杨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哪些权利? 强制措施
【案例1】
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 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兄刘林因平时 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
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个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提问: 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如能,该如何去做?如不能,为什么?
【案例2】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提问: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
2012年12月24日夜,某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内的酒店、旅馆等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某酒店的房间里抓获了一对正在嫖宿的青年男女,该男青年一见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就准备跳窗而逃,被我公安干警及时制服。公安人员对该男女进行了询问,该女青年承认自己是该市某区的无业青年,名字是刘某,并出示了其身份证件。该男青年开始对公安人员声称自己是从广州来的商人,当公安人员问及为何是北方口音时,他又改称是河北人。当公安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他又声称其身份证件在火车站被偷了。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搜查,发现他随身带的提包内有一把匕首,并有几份不同的身份证件,还有几份空白介绍信。当被公安人员问及为何要携带匕首时,这男青年声称是为了防身,被问及身份证件及空白介绍信的来源与用途时,他拒绝回答。公安人员遂将其带回公安分局。经领导批示,将该男青年拘留。公安人员在拘留该男青年后,对该男青年进行了讯问。经多次讯问,该男青年承认他是河南某市的无业游民郭某,并承认了其近年来伙同周某、杨某、孙某等十余人在312、107国道上,多次拦路抢劫并多次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详细审查了案情,并经多方查证,认为郭某供认属实,并于2013年1月20日向该市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3年1月25日批准逮捕。
提问:
1.本案中的公安人员对郭某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公安人员对郭某提请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说明理由。
立案
【案例1】
王某是单身汉,与李某是近邻。一天,李某到公安局报案,控告邻居王某强奸其女李某的罪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接到报案后,询问了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一口咬定某年某月某日下午3时王某强奸了她。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根本无作案时间。经查:王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早饭后就上山割 草砍柴了,直到晚上7时才回家。王某这一天活动的情况均有人证、物证予以证实。事实说明王某根本没有作案的时间与条件,强奸没有证据。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认为报案人犯了诬告罪,将此案移交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提问:立案的条件是哪些?
【案例2】
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诉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提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3】
某日晚上10时左右,某纺织厂女工刘某下晚班回家,途经一片树林被一蒙面人挟持指林中强奸。案发后,刘某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向该市公安局某路派出所报了案。值班民警听完刘某的控告后,认为强奸案件不属于派出所受理范围,让被害人去公安分局再次控告。刘某按照派出所的旨意又到了公安分局,在此原原原本本的将案件说了一遍,分局接待科的干警听了报案后,认为刑事案件应从派出所报上来,便以案件发生在另一派出所管辖范围内,让刘某灾区另一派出所报案。刘某及其姐姐听后十分生气,但出于无奈,只好按值班干警的意思,再去另一派出所第三次报案。
提问:公检法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案例4】
犯罪嫌疑人邓某原系某厂工人。某年4月9日晚9时左右,邓某与被害人王某同在本市一饭馆吃饭。王某吃完饭之后去柜台结帐途径邓某的餐桌时,不慎碰倒了邓某的酒杯,酒洒了一地。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邓某在混乱中抽出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的手臂猛刺一刀,随后转身向饭店外跑。王某被刺中左臂,又急又怒就追了出去。正当王某抓住邓某的后衣襟时,邓回身一拳打在王某的右眼上,王某被打晕在地。后来王某经治疗,臂伤痊愈,但有眼球破裂被摘除。市公安局以酒后闹事对邓某处3年劳教。被害人年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公安局提出对邓某的伤害行为以刑事案件立案。公安局以已对邓某进行了处理为由拒绝立案。王某随向检察院提出了对此进行立案侦查的要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局以邓某那晚喝多了酒,王某对该事件也有责任为理由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对邓的伤害行为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于是通知公安局立案。公安局接到立案通知之后对此案予以立案。此案经侦查、起诉,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0年。
提问:人民检察院对立案进行监督的程序和意义是什么?
侦查
【案例1】
2013年1月27日,××省××县××乡女青年王××(22岁)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多次对她实施强奸。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掌握了一下线索:(1)王××邻居家的小孩(男,8岁)说,有一天下午他从王××家的门缝中看见李××藏在王××床铺的蚊帐背后,不知在干什么;(2)王××的邻居方××,张××证明说,不久前曾听王××说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有小孩了,想吃酸的;(3)群众反映李××经常出入王××的家门,他第一次讯问李××中有这样一段笔录:
问:李××,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干。
问:你知不知道我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么?隐瞒罪行对你是没有好处的。
答:我真的什么也没有干,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代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想抵赖是不行的,人证、物证俱在,你隐瞒得了么?你还是老实交代吧,争取我们得宽大处理。
答:我不知道你们要我交代什么?
问:你是否强奸了王××?
答:什么?我强奸了王××?简直是无稽之谈。
问:你听清楚了(宣读被害人王××的控告),你怎么解释呢?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经常在一起玩,我们还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自己没有干过什么坏事,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
提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2】
被告人:田××,男,26岁,×县××乡××村村民。
被告人田××平时游手好闲,横行乡里,经常偷盗他人财物并肆意殴打本村村民,民愤极大,但因其兄弟众多,势力较大,故同村村民受害后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2013年1月底,田××因强奸妇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怀疑田××还犯有其他罪行,法定到田××所在村就地办案,调取证据。侦查员赵××、王××、武××到达该村后,通知村民中有关受害人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询问,由于受害人较多,而侦查人员仅有3人,三人遂决定每人对一部分受害人进行询问。在汇总询问结果进行案情分析时,发现受害人对田××罪行的描述不一致,有的证言之间有很大矛盾。为了迅速突破案情,将田××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召开被害人集体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各个被害人畅所欲言,互相提醒,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侦查员赵××,王××,武××共同拟订了询问笔录,并让被害人在笔录上签字后,宣布座谈会结束。
提问:在询问证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3】
周××,男,45岁,2011年6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捕,原系××市××区区委书记。
××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8日对周××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09年12月3日,周××应其朋友李××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批条子将李××从部队退伍转业的儿子安置到该区地税局工作,接受李××的“辛苦费”人民币5000元整。2010年10月6日,周××为停薪留职人员赵××批条子,解决150吨钢锭指标,事后,赵××将其中90吨钢锭转手倒卖,非法获利9.7万元,同年11月中旬,赵××为感谢周××,给予周×ד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整,中华烟两条(价值800元)。综上所述,周××利用在任区委书记职务之便,为请托的人牟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物总计人民币15800元。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审查认为,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在纪检机关调查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退清了全部赃款,并于2011年5月10日到检察机关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伏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周××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提问: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