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_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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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思与重构
张慧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我国进入经济和社会转轨时期以来,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一项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因此,惩治职务犯罪,刻不容缓。我国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独立性、统一性、高效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应从多方面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反思重构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与运作与否,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和运行方式的完善。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侦查体制,我国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独立性、统一性、高效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试对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使其更合理、更科学、更能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水平,从而更能体现职务犯罪侦查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一项活动。职务犯罪侦查的具有以下特点:
1、侦查程序倒置。与普通刑事案件“由案及人”的侦查过程不同,职务犯罪的侦查一般是“由人及案”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的侦查,往往一开始就会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而对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该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怎样实施犯罪行为并不确定。侦查部门必须围绕确定的嫌疑人,通过调查取证,首先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然后再查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是“由人及案”的侦查过程。而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启动,是以一定的犯罪信息为前提的,围绕发案的犯罪事实追查作案人,一旦作案人被查明,案件就视为侦破,这一侦查过程常被称之为“由案及人”。
2、主动发现案件难。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中往往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并有合法的身份和形式作掩护,作案手段诡秘,又不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属于“隐性犯罪”,不容易被揭发,主动发现案件的难度很大。目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绝大多数是靠群众举报。
3、侦查取证难。职务犯罪是一种掌握权力的人的犯罪,这些人大多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具有较高的素质、较深的社会阅历、较广的社会关系,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他们在案发时或案发中通常会动用各种政治权力资源对抗侦查活动,甚至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反侦查活动。由于其主观上有反侦查愿望,客观上具有反侦查条件和能力,因此侦查活动中的干扰多,阻力大,取证非常困难。
4、保密性强。职务犯罪的侦查,由于其“由人到事”的特性,决定了对保密性的要求更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固定明确,具体的犯罪事实却需要通过侦查逐步查证核实。如果出现泄密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觉察到自己成为侦查对象或知晓侦查部门的侦查方向后,必然会采取行动,设法阻止侦查部门接触、获取有关证据。另外,实践中还常常会伴有各种各样的说情、阻碍,这在初查过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最终的结果或困难重重、或一无所获、1或停止调查。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保守案件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外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之简介
从国外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立法例来看,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对官吏的职务犯罪案件很多是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或者是由检察官指挥警察侦查的。
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案、白领犯罪、智能犯罪等。
在俄罗斯,2001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由检察院的侦查员进行侦查的案件包括滥用职权、受贿、玩忽职守、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等。在日本,检察机关主要对部分经济与公司案件、严重偷税与漏税案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案件进行侦查。一些高等检察厅还成立了“特别侦查部”,专门负责这类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韩国,检察厅法规定,在大检察厅及地方检察厅内设置不正腐败事犯特别搜查本部和特别搜查部(班),负责受理、侦查、起诉特别重大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联合国大会1990年批准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特别指出:“检察官应当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公认的其它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几乎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检察官指挥侦查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这也是各国的通例。
三、检察机关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宪政基础
1、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决定检察机关必然成为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设立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从宪政层次上看,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实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在这种宪政结构下,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具有强大的实体性处分权的权能而言,检察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相对而言最为柔弱,赋予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既可以保持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滥用,又不会导致检察权的过分膨胀。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一宪政职能的主要方式,如果解除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于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等于直接否定了作为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质的同一性。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和进行追诉,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体现。检察机关对这类犯罪案件侦查,促使其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权的过程,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这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无论从侦查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看,还是从这类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职务性”特点来看,都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而与公安机关对社会上一般刑事案件所进行的侦查具有本质区别。检察机关通过惩治职务犯罪,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持法律监督的威慑力,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教育的说服力。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不仅不是边缘化和可有可无的权力,而且还是法律监督的重点,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法律监督关系只能是一种基于诉讼法产生,并由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就是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作保障,以刑事侦查法律关系为依托的。脱离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行为就无从监
督,检察制度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就无从实现。同时,监督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查究活动。检察机关对其获得的职务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必须进行审查和调查,才能了解和确认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犯罪。如果检察机关自己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调查,而必须依靠其他机关的审查、调查和侦查活动,那么,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就不能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就难以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丧失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
四、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势分析
1、领导体制上的优势。国家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由于这种领导体制而导致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上形成一体化工作格局。在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上,可以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调配侦查力量,密切开展区域间的侦查协作,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的反应速度,进一步增加大要案的突破能力,这是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而这种优势是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
2、独立行使职能上的优势。国家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不受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的干扰。但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不够理想,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进行了严重的干预和影响,这种干预和影响始终困扰着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执法独立性,其抗干扰能力比较强,这一点是任何其他部门所无法比拟的。
3、侦控合力上的优势。检察机关拥有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这两种权力一方面是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巩固侦查成果并将其纳入诉讼活动中的审判环节。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其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大都是比较单一,一比一的证据较多,侦查工作的方向常常决定办案的成败,而检察机关实行内部办案协作机制,对于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一方面使监督工作前置,增强侦查监督的实效性,另一方面按照逮捕和起诉的证据规格,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和甄别证据给予一定的客观性引导和指导,把握收集证据的方向,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侦控合力。有人提出职务犯罪的侦、诉权同为检察机关所有,基于利益上的一致性,可能会影响监督的效果,其实这种担心是片面的,也是多余的。
4、侦查队伍素质上的优势。有人提出,目前检察官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偏低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持这种观点的既不客观,也不实际。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要求广大检察官不断强化自身业务素质。检察官们所具有的法律政策水平,普遍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要高上一筹,特别是反贪部门的广大干警多年与腐败分子周旋、较量,了解和掌握了职务犯罪分子的心态和反侦查手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多年处在腐蚀与反腐蚀的前沿,担负着职务犯罪侦查重任的检察官们早已在灵魂上、思想上形成了抗体,这是最为难能可贵的,这些业务和思想上的素质优势,是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致胜关键所在。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宪政体制下,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侦查水平,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