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陈词(正方诱惑侦查利大于弊)_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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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陈词(正方: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主席,评委,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述,但其中的偏颇之处请让我来一一指出: 一,对方辩友所述诱惑侦查损害公民如个人隐私等权利(基本人权,扩大公权力)但首先,诱惑侦查与一般侦查的目的都是惩罚犯罪这恰恰是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诱惑侦查只是一般侦查的补充手段,而对其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是为了保障人权;最后,诱惑侦查只是法律程序中行政环节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其他各个环节中仍可进一步保障人权。

二,对方辩友认为在犯意诱发中的种种弊端

但首先,对方辩友以偏概全,以点盖面,将犯意诱发与诱惑侦查相混淆,我们应该明确犯意诱发只是诱惑侦查中的极小部分,他的一些不足也不能掩盖诱惑侦查打击新型犯罪的巨大作用与利好;其次,犯意诱发的主体是有潜在犯罪的人,而非一般人民群众等各种使用条件原则,证明其可能存在的不足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可规避的三,对方辩友诱惑侦查并不具备合法性,无法可依

首先,我方所说的合法性的是合乎法理而非法条,诱惑侦查的目的是维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次,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有效打击了犯罪,而法律上缺乏了条文与之相适应是立法的缺失,而非诱惑侦查的弊病

四,对方辩友认为诱惑侦查具有价值取向的不正当性,甚至使侦查机关陷入道德困境

首先,诱惑侦查是本质的价值取向是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利,而诱惑只是手段而已;其次,诱惑侦查只是一般侦查的补充手段针对特殊犯罪,这决定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并非通法,因此上述问题只能是侦查者自身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

五,对方辩友会诱惑侦查可能会出现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公正等情况 首先,这种种情况的出现是诱惑侦查的执法者使用不当,制度规章的不完善等造成的,而并非诱惑侦查本身的问题;其次,上述的种种问题只是可能出现,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使用得当这些问题都是可规避的,那对方辩友不是在杞人忧天吗?

最后我想说的是,一场小小的辩论赛难以解决诱惑侦查的诸多问题,我们只是想通过我们的努力恳请在座各位多一点理性的判断,少一些主观的偏见,从而更加全面的认识诱惑侦查,进而实现对诱惑侦查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刑侦水平的不断提高。正是基于此种目的我方坚定认为诱惑侦查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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