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2_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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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基本要素

【内容摘要】司法公正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入手,比较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得出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权;司法独立

【前言】司法公正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社会公正的底线 ,也是一个令人困惑的亘古的难题。纵观人类历史长河 ,为了解开这个人类自己所系的“戈尔地雅斯难结 ”,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绞尽脑汁 ,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 ,问题依然未获得解决司法公正之所以成为难题 ,在于它本身所具有多面性、多层次性和探索、理解司法公正者不同的立场观点。更主要的是 ,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本质及其属性的认识不足也是造成“司法公正 ”难题的原因。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我们正确地揭示司法公正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式。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界、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论述司法公正,首先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然而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必须从分析司法和司法权以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关系入手,以便掌握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司法与司法权

司法是一项古老而传统的国家职能,是国家法律生活中最基本的形式。只是在古代,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法庭)和法官,也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一般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尤其在中国,这种制度持续的时间相当久远。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人们终于发现“由确定的官员按照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是便利的。因此有了法官,他们的工作就是以一种证明规范是正确的、并且更根本地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来化解纠纷”。由此,司法逐渐成为由国家专门机构的专职人员开展的审判活动,直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司法机关才成为国家机器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司法权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权力。在主权主义的原则下,司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而由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司法权还包括司法行政在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时期,人们对司法权权限的理解和限定也有不同。一些大陆法国家,长时间以来把司法权仅限于民事和刑事审判活动之中,禁止司法审判进入行政范围。而在英美国家,由于民法与行政法之间无制度上的区别,所以行政案件的审判也必然包括在司法权之

内。随着权力分立与制约理论在西方国家的确立,司法权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我国虽然不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并不否认权力制约的重要性。尤其是鉴于行政权具有较强的渗透性、扩张性,必须对它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我国正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的。司法权的强化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而司法独立正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保障。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根据以上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

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对于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应包含两层意思,即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指司法机关行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

[③]。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④]上述观点,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但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能认识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我国逐步实现司法权独立是有参考价值的。

2..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即审判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共同提倡的。资本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于三权分立来说,目的在于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取得的一项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审判独立原则渊源

于民主集中制理论,“这个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人民代表机关,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统一集中地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反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⑤]审判独立即是承认这种分工的结果。具体来说,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包括上级司法机关和同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施加压力进行干扰。司法权运行的不受干扰性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三、根据以上理解,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素

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 综上所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经验,但是笔者不赞成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口号。只要国人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

2、参见尤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

3、何华辉:《比较宪法学》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6、参见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7、参见邹川宁:《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修改建议:

1、正文加引言。

2、去掉“注释”。

3、按具体格式要求打印第三稿。

胡光宏

201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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