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统计报表管理规定_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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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统计报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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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科学做好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圆满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医院的统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部《2007年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统计报表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定统计报表和医院内部统计报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与统计报表有关的处室和科室。
第四条 医院相关科室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医院的保密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和单位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统计部门负责制定医院统计制度的建立和科学实施,确保统计数据数出有据。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指定专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完成统计报表。医院对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统计报表的个人和科室提出警告和批评,严重影响医院统计工作的科室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七条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医院的统计工作。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三)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医院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八条 统计部门负责对上报有关部门的法定统计报表统一审核和上报。
第九条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医院有关单位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检查,负责对医院相关处室和科室提出统计建议,有关部门按要求整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和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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